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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制定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中,法律风险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首次被巴塞尔委员会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并要求各银行为法律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可见,《新资本协议》对各国商业银行在法律风险的计量和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贷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和利润的主要来源,面临着来自银行内部和客户以及法律环境的变化而导致的多重法律风险,因此对信贷业务涉及的法律风险加强计量和管控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够、控制和缓释风险的措施粗放,不能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本文从对上海有色新材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评析入手,分析了该案例的争议焦点,从而引申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一系列问题。本文首先论述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的概念和范围,为进一步强化对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概念的认识,对与法律风险相近的概念,即操作风险、诉讼风险、合规风险作了比较分析,以便对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作准确界定。其次结合立法文件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产品,从合同订立、担保方式、债权管理和法律救济等各项信贷业务都会涉及的方面分析所可能发生的主要法律风险,同时分别对个人、公司、国际业务等信贷产品所面临的个性法律风险选择重点加以阐述。最后从风险管理文化的建设、组织体系和机制的设计、人力资源的充实提高等方面对如何有效建立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管理体系提出相应的对策。笔者希望以引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经典案例为例,将国际国内商业银行、监管层对法律风险的先进理论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实务相结合,系统地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借鉴国际商业银行计量和控制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防范控制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机制,通过本文以期为商业银行提高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管理水平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