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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在出台后即受到各界的普遍关注,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是自贸区改革的突出亮点。这种外资管理制度体现了我国开始着手改革外资准入制度、建立高标准的投资规则,积极参与新一轮的国际投资规则重构谈判。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以及比较分析法对我国上海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将分四个部分对全文进行阐释:第一部分,首先明确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内涵,指出负面清单的定义,产生与发展,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的关系,以及负面清单的法律价值。第二部分,主要比较分析2013版和2014版负面清单的特点和优缺点,并就2014版负面清单的内容,提出仍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列举负面清单在其他国家的外资准入法及国际条约的实施的国际经验,主要涉及以美德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菲律宾、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NAFTA、TPP、TTIP、PSA等国际协定,为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存在的法律问题提供比较法上的实证,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国际上实施负面清单的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就我国负面清单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负面清单国际实践中的经验对我国清单实施提出法律方面的完善措施。2014年修订版的负面清单外资特别管理措施在第一版190条的基础上删除了51条,同时变更了部分措施。但该版负面清单的推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负面清单涵盖的特别管理措施过多,与之前已适用的《指导目录》没有实质性改变;自贸区内的负面清单的制定主体即上海市市政府,便难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外商投资服务业的领域的开放程度非常有限,大部分服务业的开放停留在GATS要求的水平,不能满足后WTO时代在该领域的国际投资,尤其是服务业领域进一步开放的市场要求;负面清单的透明度低,减损了清单的可操作性;以及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做出完善。由于我国刚推行负面清单,还处于摸索阶段,问题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应借鉴早已实行负面清单国家的经验:减少负面清单内容;保留在将来对措施的修改权和对本国目前尚未存在的行业和部门在将来采取不符措施的权利;由国家政府部门统一立法;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服务部门分类清单》划分负面清单的行业;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水平;提高法律监管的透明度;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整理,尤其对涉及外资安全审查、知识产权以及争端解决的法律法规,应进行新一轮的废、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