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1991年至1999年,经过将近十年的探索、努力,行政诉权理念在我国初步确立。关于行政诉权的概念,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学说和观点。要界定行政诉权的概念,就要将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起诉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及行政诉讼权利作出比较。行政诉权的概念应界定为:权利或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启动并延续行政诉讼程序、将行政行为置于司法审查之下并贯穿行政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权利。要明确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就要明确什么是构成要件并将其与行政诉权的行使要件相区分,还要遵循一个“有利于”,即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让行政诉权的主体明白理解并顺利行使行政诉权。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行政诉权的主体包括权利或利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诉权的客体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权的内容包括起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诉权、撤诉权、获得裁判权等具体权利。行政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基础性和保障性;具有救济性和原权利属性;具有双重权利属性。行政诉权的功能体现在:行政诉权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依据,是防止并控制行政权滥用的依据,是完善相关立法的依据,是健全诉讼机制的依据等。我国行政诉权存在的问题有:行政诉权的理论基础薄弱;行政诉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足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足又着重体现在三个方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行政诉讼起诉资格受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过短。我国行政诉权的完善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夯实行政诉权的理论基础;明确行政诉权的法律地位;健全行政诉讼的相关立法;行政诉权保护的延伸。其中,明确行政诉权的法律地位是指在宪法中规定保护公民的诉权,使其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在《行政诉讼法》中表明和强调行政诉权的本质和意义。健全行政诉讼立法的具体建议包括: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受案范围存在很多问题,要保障行政诉权就必须扩大受案范围;放宽行政诉讼的起诉资格,我国传统的“原告资格”理论将原告限定为“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但实际上“起诉资格”的说法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更为适合,它将起诉人扩大为受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完善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等。另外,保护行政诉权还应从实现司法独立和推进依法行政两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