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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2016年11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18个地方开始试点工作,这是司法领域继速裁程序试点之后的第二次实验性立法实践。这一制度是应对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制度而推出的新举措,有着科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论文结合《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具体规定,对该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案件适用范围、证明标准、从宽幅度及程序构造等进行阐释和讨论。论文的具体架构如下:第一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本部分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依据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程序分流原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依据源于破解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实行困境的需要、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及现有刑事诉讼构造造成诉讼效率低下。第二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本部分指出了案件一般适用范围为各级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案件适用的四种例外情形及不同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的差异。第三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因素的考量。本部分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指的是量刑从宽,量刑从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应该科学运用量刑从宽的幅度,案件适用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必须坚持既有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第四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构造。本部分指出为什么保障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及落实律师有效帮助权是该制度的核心问题,并提出实现的途径,之后对办案机关在三个诉讼阶段如何落实该制度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