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讨论的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中股权悬置期间问题。关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理论界起初对于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发生争议。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76条确认了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后,理论界将研究重点逐渐转向股东资格继承的具体问题上。例如,股东资格应当如何继承;关于《公司法》第76条的表述中应采用“股东资格继承”抑或是“股权继承”。近几年,公司章程在股东资格继承中的作用以及其所能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内容成为研究热点。然而,从引起股东资格继承的法律事实发生,即原自然人股东死亡,到股东资格继承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完成还存在一个期间。笔者将该期间定义为“股权悬置期间”。在该期间内,继承人能否当然、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行使股权?需要经过何种程序确认股东资格?发生变动的股权该如何行使?当事人的权益如何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缺漏与理论界的忽略探讨引起实践中的诸多困境和纠纷。本文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中的股权悬置期间为研究对象,通过案例研究、理论分析、立法考察、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中股权悬置期间的法律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进而展开对该问题的讨论与建议。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对“股权悬置期间”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中是否存在“股权悬置”的问题展开理论探讨,继而得出本文研究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中存在股权悬置期间,即从自然人股东死亡时起至股东资格确认时为止的期间。文章的第二部分通过对实务案例的类型化分析,阐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中股权悬置期间出现的现实困境:一是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二是股权的行使与保护问题,三是多个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上述问题间存在逻辑上的关联性,也即股权悬置期间所应解决的系列问题。根据上述问题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考察,指出我国股东资格继承中股权悬置期间的立法缺陷: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程序性规定缺乏;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足;关于多个继承人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没有明确细致的说明。文章的第三部分,根据当前实务中面临的困境,提出相关争议解决司法对策,以作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中股权悬置期间立法建设的过渡。文章的第四部分,针对本文所讨论问题的法律缺漏,结合国外的立法例,提出立法完善建议。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中股权悬置期间存在的法律问题的提出以及简单分析,引起学者们对该问题的关注与研讨。笔者针对当前实务中的现实困境,提出一些争议解决司法建议,并大胆尝试提出股权悬置期间较为详细的立法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股东资格继承制度,减少股东资格继承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