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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风险控制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因为民间金融在给经济、社会带来风险时,也促进了地方资金融通,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所以,它的法律地位颇受争议。不少学者主张制定地方民间金融法规,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但都缺乏实际的运作机制来控制它的风险。本文通过研究得出,民间金融利率具有市场利率的客观性和灵活性。它是在民间市场资金的供需调节下生成的,适应我国金融抑制和信贷配给的背景,反映民间资金的真实供求状况。但因它的隐蔽和不合规,导致高利率的资金融通活动;因不具有权威性和广泛性而成为市场外的“市场利率”但是,民间金融活动具有地方性,拥有基于声誉的私人契约执行机制的优势,能利用它的隐形声誉担保和重复博弈、关联博弈机制,实现参与者相互之间的有效监督。因此,笔者在分析影响民间金融利率的因素及其缺陷后,希望通过引入政府保险机制,利用它的声誉优势,实现“利率决定在市场,调控在政府”的利率规范化模式,从而从利率角度控制我国民间金融风险。选择地方政府,可以节省管理成本和信息成本。在政府保险机制的设计中,以标会现金流为例,成立政府保险部门。该部门作为第三方中介人和担保人,负责登记备案和监督,协助标会参与双方完善借贷契约,规定违约时的债务偿还方式、财产担保机制及举报监督的奖惩机制;当出现资格不符的会员时,他有权干涉和引导。他将引导每一轮参会者成立共同基金账户,会头和各会脚缴纳的保险基金比例不一,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有别,且各会脚的比例与其标息挂钩。只有在标会结束时,他们才能获得各自缴纳基金的本息和。有会脚违约时,该部门可利用行政权威和法律手段对他们在制定契约时设立的担保财产行使处置权。同时,规定标息的上限为不超过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的4倍。通过减少他们在得会时的资金使用效用,将民间金融利率与各自的利益绑定,加以政府的引导和给予合法地位,但不干预利率的市场竞争机制,在各自的博弈中实现规范化的利率定价,从而控制民间金融风险。而且,随着我国民间金融的需求日益增多,它的效用也逐渐受到央行和银监局的重视,对于引导和规范其“阳光化发展”的法规和制度也在陆续制定中。在此环境下,引入政府保险机制将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从而使其在控制我国民间金融风险方面具有组织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