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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它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公司法》对派生诉讼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一制度,也为制定相关的程序法规范奠定了基础。全面规范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不仅需要实体法上的建章立制,同样需要在程序法方面加以细化和完善,失去了程序规则的保障,作为实体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就难以实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实施迫切需要得到程序法的保障,特别是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还需要从程序法的角度进一步深入研究,提出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规则。本文根据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借鉴国外主要是美国和日本两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分析了我国法律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提出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细化、完善相关程序制度的建议。期望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中,能够恰当地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诉讼地位,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确立各项配套制度,更好地完善和实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使这一制度创新能够充分发挥引导和规范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的功能。本文着重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角度,围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进行跨学科、跨专业研究,不仅涉及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涉及《公司法》等实体法的内容。本文立足于相关实体法律规定,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和公司实践,运用民事诉讼法理论,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的有益经验,以诉讼程序为脉络,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程序的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正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股东派生制度的概念、特点、功能和历史发展,以及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过程和发展现状。从第二部分开始,即以诉讼程序为脉络,介绍了派生诉讼制度特有的前置程序设立的必要性,以及外国和我国对这一诉前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当事人研究,尤其是发起诉讼的原告股东资格研究,是股东派生诉讼程序设计的逻辑起点。所以,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从原告股东的持股要求和条件限制两个方面明确了对起诉的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性规定。第四部分主要对诉讼启动后,因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特殊性而造成的,在诉讼程序上区别于一般民事的特殊事项规定做了比较深入的分析研究,包括管辖、诉讼告知、和解与撤诉、反诉、举证责任和既判力等方面,提出了股东派生诉讼适用的特殊规则。第五部分主要研究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内容有诉讼受理费优惠政策、原告股东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和比例性个别赔偿制度;约束机制除前述的前置程序的规定外,还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和原告股东的败诉赔偿责任两方面的内容。第六部分在前五部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律完善提出建议和意见,主要内容有:细化法律对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完善现行立法对原告资格规定、明确诉讼中的特殊程序规定和建立符合国情的派生诉讼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运用了:(1)比较的方法,包括不同法系国家之间相关制度的比较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历史比较;(2)跨学科研究,以实体法律规定为基础,以诉讼法律程序为脉络是本文得以展开和完成的根本点;(3)实证的方法,本文选题实用性较强,实证的研究和方法必不可少,行文也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研究过程中以剖析典型案例的方法对理论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说明,从现实上升到理论高度,再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修正制度;(4)逻辑分析方法。鉴于作者能力有限,特别是对《公司法》等实体法律知识的掌握有欠深入,加之跨学科研究本身的难度,对于文中存在的缺陷和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