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删帖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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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从早期的QQ、博客到现在的微博、微信、B站、知乎、豆瓣等各种社交软件,网民们通过网络媒体表达对某一事件的看法、情绪的渠道越来越丰富,而且这俨然已经成为了现代绝大多数人们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当网民们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表各种看法的时候,可能会对其他网民产生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比如网络侮辱、网络诽谤等一些网民侵害其他网民合法权益的事情产生,但是还有一部分侵权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这类主体对网民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比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当删帖行为。网络用户在遭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正当删帖行为后往往投诉无门,被删帖用户向网络平台投诉时,投诉的意见总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网络用户在被微博、微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任意删帖后,常常无法找到明确具体的诉讼理由来主张要求删帖平台承担侵权或是违约责任,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法院也不大愿意受理此类涉及言论自由争议的案件。本文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研究中心,在“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的信息传播模式下,探讨其在网络信息管控中所实施的网络删帖行为以及行为背后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文第一章阐述了现实生活中存在哪些网络删帖行为,然后对网络删帖行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因为目前学界对网络删帖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概念。其次,论述了网络删帖行为的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并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提出当前的网络删帖行为存在法律属性模糊、网络删帖行为实施太过随意以及被删帖用户遭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正当删帖后,难以找到合理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三个存在的问题。并且,笔者在本文的第二章对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即网络删帖行为法律属性模糊的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目前网络删帖行为存在契约性质、社会责任性质、以及“隐形权力”性质等三种法律性质,同时也论述了造成这三种法律属性存在的原因以及后果,并在最后提出通过一些措施改进网络删帖行为法律属性模糊的这种现状。其次,笔者在本文的第三章对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网络删帖行为实施太过随意的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目前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以及算法删帖、公关删帖、“权力型删帖”的恣意实施导致了网络删帖行为的滥用,而这种滥用会侵害网络领域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等公民权利,同时也会对正常的网络秩序造成伤害,因为有了大量的公关删帖导致网民们很难及时的通过网络了解到真实的网络舆情和社会热点信息。笔者对此提出应该明确不同类型的删帖行为应有不同的触发条件,同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定期向社会公布其算法删帖机制并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以免导致暗箱操作,造成删帖行为滥用的结果。最后,笔者在本文的第四章对提出的第三个问题即被删帖用户的受损权利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和途径。首先阐述契约性质的网络删帖,被删帖用户难以找到有效的申诉机制,投诉意见常常石沉大海,得不到反馈。其次是“隐形权利”性质的网络删帖,由于行政机关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义采取的删帖措施,所以被删帖用户在遭遇不当删帖后难以找到合适和充分的行政救济渠道。再次是被删帖用户遭遇不当删帖后,有些会选择寻求司法救济,但是大部分法院因为一些原因不大愿意受理此类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所以被删帖用户寻求司法救济的维权渠道履步唯艰。笔者针对这种现象给出了自己的三种建议,首先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负有受理删帖投诉并及时答复的法律义务,其次提出对不当的行政删帖行为应该建立行政投诉机制,保障行政救济渠道的有效畅通,最后提出应该明确规定网络删帖行为属于司法机关的受理范围,以此来保障被删帖用户的司法救济权利。在现有的研究和立法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关注仅在于其在协助受害人删除网络上传播的侵权信息等方面,但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删帖行为这一本身并没有获得学界和立法的足够关注和研究。因此,本文的研究视角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删帖行为这一对象进行深度刨析,深入探讨网络删帖行为在法律方面存在哪些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会造成哪些法律后果,并进一步讨论网络删帖行为存在这些法律问题的背后原因。最后提出具体的解决机制方案,希望能够有助于改善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任意、无规则的删帖现象,维护和救济网络被删帖用户受损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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