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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备受争议的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为研究核心,主要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形成、理论界对该制度的存废的争议、该制度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以及完善该制度的方法和路径来进行研究。论文首先将从时间发展的角度探讨办案质量负责制与错案追责制度之间的关系,以论证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形成由来,因此尽管其提法很新颖,但其与在先存续己久饱受批判的错案追责制是一脉相承的制度;论文其次将介绍并分析学界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和理由,并最终提出自己观点,该制度仍然是目前应对及改善我国当前错案频发、司法腐败现象较严重的一剂良药,我们理应认识到错案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危害性,也应意识到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之后论文将着重探讨我国目前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所存在的问题:如错案认定、责任认定标准的混杂不一,追责程序的内部化、行政化问题,以及诉讼时效的合法性、可行性问题;最后论文将根据目前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完善该制度的方法,即严格界定错案及其责任认定,并探索建立一个去除行政化的追责程序,并统一立法,以此来完善并有效实施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