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法律条文规定赠与合同若非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撤销。对于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能否撤销的问题,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财产赠与条款”能否撤销也有两种争议较大的观点。审判实践中也未有统一的裁判意见。本文以案例为探讨模本,从对赠与可撤销及赠与不可撤销两种争议观点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案例引发的焦点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求有益于日后的审判实务中裁判标准的统一,并达到真正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原告王小某诉被告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的概况并归纳案例的焦点。第二部分主要围绕争议焦点概括理论界和实务界中赠与可撤销及赠与不可撤销两种争议较大的观点及各自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首先通过对赠与可撤销及赠与不可撤销两种争议观点的比较分析,指出两种观点各自存的在片面性。其次,笔者根据现有理论及实务现状进行分析,依据案例,从探析出发,着力分析了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成立要件、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共同处分及赠与撤销后的救济途径即离婚协议中设定违约责任等问题,得出笔者意见: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赠与条款”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作出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由于子女一方并未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成立,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并指出赠与可撤销的例外情况即:将夫妻共同财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作为抚养费折抵的财产赠与,在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前,单方不能任意撤销。第四部分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对涉及本案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出笔者建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赠与约定在调解书中予以确认,以维护诚实信用及公平正义的原则,也避免了当事人的讼累,并对其实施的可能性、现实性、共同财产赠与约定的性质、审判事务中具体操作的方式等问题一一进行了初探。第五部分回归案例,概述了本案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