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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中刑事诉讼审辩关系的状况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民主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对此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也导致了刑事司法实践中审辩关系异常紧张。对刑事诉讼审辩关系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拓宽刑事诉讼基础理论,也有利于规范刑事诉讼中的审辩关系,消解司法实践中的审辩冲突。本文的正文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部分,共29000余字。第一部分对刑事诉讼中的审辩关系概念,处理刑事诉讼中审辩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意义进行了研究。刑事诉讼审辩关系,是指刑事诉讼中裁判主体与辩护主体为实现刑事诉讼共同目的展开各自的诉讼行为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处理审辩关系需要遵循审辩平等原则、诉讼关照原则、审判中立原则和有效辩护原则。正确处理审辩关系对于优化诉讼结构,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刑事诉讼审辩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考察。本部分首先对审辩平等关系的两个维度,即法官与被告人的平等关系和法官与辩护律师的平等关系进行了分析,进而对刑事诉讼中的审辩冲突现象进行了实证考察,其主要类型有辩护律师“闹庭”、法官限制或者剥夺律师辩护权以及法官群体与律师群体集体对立。第三部分对我国刑事诉讼审辩关系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探讨。本部分指出导致审辩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受程序工具主义、程序虚无主义的传统观念和“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的影响,法官中立性不足,法官不独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未能形成。第四部分提出了理顺我国刑事诉讼中审辩关系的主要对策。本部分提出了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强化法官的关照义务,持续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等主要对策,以消解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审辩冲突,理顺刑事诉讼中的审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