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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部分工会不享有实质意义上的集体谈判权,纵然无论是官方主导的集体协商还是工人自发的“集体谈判”在化解劳资矛盾和维护劳动者利益上都有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二者都有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意义上的集体谈判。其直接原因是基层工会的缺席,即工会代表权的缺失和工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悬着。但究其根本原因则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问题的特殊性主要是指1949年后中国劳动法规的产生以及对工会的发展和认识不是基于强资本弱劳工的现代劳动法理论建立的,而是革命胜利的产物,并进而形成了特有的话语意识形态体系。改革开放后,党政主导的市场化进程一方面继续延续了这种特殊性,进而导致形成了一种与现代劳动法理论迥然相异的政府与资方以及工会一体“管理”劳动者的怪象,在私企尤其国企中更为明显;问题的普遍性主要指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力用工制度的改革,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写照必然催生工人自发维权体制的建立,在外资企业中表现的最为明显。这种“特殊性+普遍性”是导致当下国家主导的集体协商和体制外工人自发的“集体谈判”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基于党国和工会的特殊关系以及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的密切联系,导致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工会三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博弈;另一方面基于集体谈判权自身的特性,导致劳资政三者之间的不同博弈。同时当下中国企业“经营成本”之高也是导致集体谈判权异化之重要原因,这进一步增加了推进集体谈判的难度。基于此,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展开论证。第二章共分为五个部分。一方面指出集体谈判权在我国的异化,另一方面指出集体谈判权本身的理论在我国同样有价值和参考意义。第一部分,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上展开与集体谈判权相关概念的辨析,指出在我国至少在书面的法律法规等文件中,并不存在西方严格意义上的集体谈判。第二部分探讨集体谈判权的性质,指出其属于自由权,在我国主要强调的是政府方尊重和保护义务;偏向于消极权利,强调的是政府的不作为;是一项公民权利、经济和集体权利。第三部分,参照各国立法之具体规定,探讨集体谈判权的特征为主体的特殊性、目的的单一性、内容的特定性以及结果的要式性。第四部分,从“合作论”“不完全合同论”“经济民生主义”以及“经济民主论”四个角度对集体谈判权进行理论上的详细证明。第三章,讨论集体谈判权在我国的现状与问题。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立法现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围绕法律位阶、集体谈判主体、内容、程序和效力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则从体制外工人自发的自下而上进行的“集体谈判”和体制内以国家为主导展开的自上而下的集体协商两个角度围绕劳(劳动者和工会)资政三方的现实角色及影响分析,并作出相应评价。第三部分,立基于对上文的分析,指出在劳动力制度改革和劳动关系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劳工利益,无论是官方主导的自上而下的集体协商,还是劳动者自发的自下而上的“集体谈判”都必须以尊重劳动者利益为基础,而关键在于落实基层工会的代表权。第四章主要是从德日美三个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及劳资政发展演变之关系进行域外经验的探讨。主要包括七个部分。本文围绕集体谈判权分别从集体谈判主体、雇主拒绝要约、解决谈判僵局、集体合同内容和效力、集体合同履行之救济途径以及劳资政历史演变关系展开详细的对比分析。第五章,讨论落实集体谈判权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三部分。本文从推进基层工会改革、完善《集体合同法》以及完善有关罢工权的立法的角度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