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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曾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的集中地,是皇帝命令的执行地,是“全能型”的政府机构。它代表着皇权,代表着天子的旨意,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全国性的制度,从国家到地方大都一致。它们虽然在规模上略有不同,但在建筑规置和功能上完全是比照北京故宫的太和、中和及保和殿修建的。
昌平的衙门自明景泰年间建立永安城起就一直存在。从康熙《昌平州志》和光绪《昌平州志》的记载中,我们都能清楚的看到:衙门的布局、位置等都基本未变,直到辛亥革命时被毁坏。衙门被毁后,其演变经历了两条发展线索。一是从明清时期的衙门到民国时期的政府再到建国后的人民政府,它的内部结构和职能有了很大的变化,依次经历了县公署一日伪县公署——国民党县政府——联合政府——解放后的人民政府这几个发展阶段,这是衙门从“全能型”向“行政型”的转变;另一条线索是,新中国成立后新建立的专门化的审判机关一人民法院,这个是衙门审判功能的延续。从衙门到法庭的历史,充分展现了现代性出现以前的中国法文化特质,是从天与人的关系模式到人与社会关系模式的转变,体现了我国从“天下”到“国族”的历史叙事。
我的论文是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为调查对象的一份历史人类学调查报告,通过一个具体的衙门和法院,来呈现中国“法”机构和观念的转变,而这种转变并非是现代与传统的完全决裂。将两个看似不相关的事物加以并置,在关注清代的昌平衙门向今日之昌平法院变迁的过程中,既看到历史“断裂”中的连续性,又试图用一个国家法律机关的个案研究来反思法律人类学中“习惯法”范式的局限:过于强调无国家的法律曾经是西方人类学的“无国家社会”理想的一部分,而人类学史的反思已经证明,国家的存在是普遍性的。那么,从国家的法律机构入手的民族志调查就成为人类学要理解法律的必经之路,无论是衙门还是法庭都是道德叙事和历史叙事的集合。
在我看来,从“天下”到“国族”的历史之结局是矛盾的:一方面,国家的介入,让人们在意识形态上忽略了法律的传统道德性;而在具体运作中,礼与法的威慑和道德的合一,却未曾在20世纪中断过。我们平时只要留心观察就能发现,现在的法官开庭时都穿着黑色的法袍,而且法官职位是分等级的。这个袍子的历史既可以让人联想到西方的法制传统或者是宗教传统,也可以让我们想到我国古代那些华丽而等级明确的官服。开庭要击法槌,古代判案要拍惊堂木,这个来自“现场”的声音的穿透力勿庸置疑,它既维持着审判的秩序,也警醒着人们的内心。在昌平法院,为了能更好的诠释法律的“文化理性’’,法院相继设计、修建了鼎、壁画、展厅和图书馆等建筑,它们是历史元素和法律元素的结合。而精心设计的法院审判大楼和法庭更是讲究礼仪遵守规矩的特定场合,大楼修建为“回”字型,法官和当事人各行其道,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来法院的人们除了得到一纸判决之外,更多的是亲身参与到理解法律的过程之中。
现代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越来越多元化,囿于习惯法和法律多元研究的情况应该有所突破,“地方性知识”的框架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可能,还可以找到其更为广泛的表达形式。理解衙门及法律文化,并非需要局限于地方性知识的理论框架,其中的历史问题、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同样有趣,它们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彩一笔。而对当下法院的研究也非囿于对司法制度本身的关注,法院和法庭的礼仪研究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论文,我们可见,一个基层的衙门和法院都有着自己完整而丰满的历史故事。这故事里的人和事鲜活而具有生命力,它们反映着中国社会的变迁和法律的发展进程。一个没有历史的法院是不存在的。同样,一个没有“发展”的衙门也是不存在的。在“法”机构的转变中看到社会的变迁,在社会的变迁中看到“法”观念的精神延续,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对道德的遵守自始相伴。突破对历史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自身关注,通过历史人类学的方法发现其间的变化和联系,这对于拓展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视野,或许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