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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为《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治经营者垄断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对规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我国出现了很多涉及电信垄断、电力公司强迫交易、供热公司实施的歧视交易等公用企业垄断经营的案件。我国对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了法律调控,并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垄断经营行为和已经形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本文从公用企业基本理论的角度研究其垄断的性质、特征及垄断成因,分析我国的垄断立法现状,从一般法到特别法总结出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缺陷,进而,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借鉴国外规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法律规制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一般理论。分析了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性、政府管制性、产品与服务的特殊性、公共性与企业性结合的特征;总结了公用企业垄断行为三方面的特征:主体的特殊性是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基础、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主要表现形式、危害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最后归纳了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成因。为研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提供一个理论前提。第二部分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现状进行了考察与分析。针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我国颁布了一般法和大量的行业立法进行法律规制。通过对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现状的分析,归纳出现行法存在的主要缺陷与弊端是:立法体系混乱降低操作效率,行业立法缺陷突出,执法部门规定不明确。进而为完善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国外公用企业垄断行为规制制度与改革进程。本部分介绍了国外对公用企业改革的不同模式:英国实行民营化改革、美国实行自由化改革和德国实行企业化改革。这些国家通过对公用企业放松管制,引进竞争,同时以反垄断立法为基础,进行大量的行业立法,使得公用企业垄断经营规制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立法考察基础上,论文总结了主要国家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经验,为我国公用企业法律规制提供了借鉴。第四部分提出了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之完善制度。首先,应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在完善其配套法规的基础上对有关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其次,行业立法的完善应解决行业法与《反垄断法》冲突的问题,规范公用企业行业监管。最后,通过公用企业其他配套改革的完善,进一步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深化公用企业经济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