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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矿业权评估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我国则只有短短的十多年时间。随着实践不断深入,矿业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暴露出来。其中,探矿权评估的问题最为突出。目前,理论界对矿业权的法律属性、评估价值理论及概念、分类的理解存在着较大分歧,但从文献上看有同一趋势。笔者认为矿业权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之下所设定的用益物权,其客体为矿产资源,其主体为矿业权人;赌石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探矿权的价值、运作及评估的内涵,即探矿权价值就是矿业权人在行使其权利后的经济收益,而矿业权评估价值则是专业评估人员以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原则等为指导,根据拥有的技巧、经验、数据、专业知识等对矿业权价值所做的一种预期判断或估算;探矿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享有的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并优先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同时从中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就矿业权评估的角度来说,矿业权实质上只有两种,即没有达到开采条件的必须勘查的勘查区的探矿权和达到开采条件的可以开发利用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矿业权评估方法,归纳起来不外乎收益途径、市场途径及成本途径三类方法。鉴于探矿权的特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真正用于探矿权评估的只有市场途径和成本途径的方法。对于市场途径的方法而言,由于探矿权与其勘查成本无直接关系,加之其参数的选取人为性太强而专业性太弱,所以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很低,不能令交易双方信服,在评估实践中应谨慎使用。在市场途径的评估方法中,由于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简单易行,协议双方对该探矿权价值的认识反映在联合风险勘查协议中,所以在探矿权合作勘查中,应广泛推广;而可比销售法和粗估法由于易于被交易双方接受,具有实用性,因此,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要注意收集和分析与探矿权评估有关的各种信息,加强研究和推广。在探矿权流转实践中,交易双方关心的主要问题是该探矿权勘查区内的找矿潜力或者找矿前景如何,也即在该勘查区内能找到多少资源量,其可信度如何,未来的收益又有多少。为此,笔者提出地质勘查设计粗估法,即应用地质勘查设计总体解决定性问题,应用勘查设计预期成果中预估的资源量来解决资源量多少的问题,应用专家组给出的预估资源量的平均概率来解决资源量的可信度问题,应用概率校正后的预估资源量与资源单位收益来确定该探矿权的评估价值。最后,笔者用具体案例对其进行了用法和操作的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