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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违规对外拆借资金行为而言,存在刑民交叉定性界定以及程序处理模式问题,该类刑民交叉疑难案件具有定性难、牵涉面广、利害关系大以及矛盾深等特征。它游走在刑民边界,对之处理不慎重即可能侵害公民的权利,并损害司法正义;如果造成刑事冤假错案,则其社会危害程度往往烈于普通的程序性刑民交叉案件。有鉴于此,本文结合一起典型的疑难案件,深入探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违规对外拆借资金行为的刑法规制难题。文章除去引言与结论部分,分为三个部分,共约2万字。文章引言部分分析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违规对外拆借资金行为出现的大致缘由及其引起的社会不稳定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简述了国内刑法学界对于此类行为法律性质界定的“乱象”,进而指出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违规对外拆借资金行为进行刑法学上的规范分析成为当务之急。文章第一部分以李某违规对外拆借资金案之介析为突破口,着力探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违规拆借资金行为的时代背景与深层原因。这类问题的时代背景主要是实体经济发展艰难,企业融资较为困难;其深层原因主要有金融市场较为封闭而保守、中小企业融资艰难以及公司间资金拆借制度较为僵硬这三个原因。分析企业间拆借行为的效力问题,并指出刑法规范在面对此类案件的规制困境。文章第二部分指出刑法以道义惩罚为基本立场,而民法以功利补偿为主要调控方式;以刑法不得已原则为基本指导,结合挪用资金罪的罪刑关系,梳理了公司法以及民法相关原理,分析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存在一定牵连关系的不同法律事实分别引起刑、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特殊案件。提出对于刑民界限的界分必须以符合基本道德伦理观为前提,以常识、常理、常情为标准。文章第三部分提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违规对外拆借资金行为的刑法规制建议。主要有坚持刑法不得已原则、营造公平合理的金融市场秩序、合理引导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依法办事、坚持情理法相结合原则打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违规对外拆借资金行为、完善挪用资金罪的罪刑设置以及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这六个建议。对于“同一法律事实竞合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应以“先刑后民”作为处理原则,以“刑民并行”或者“先民后刑”原则作为例外。对于“不同法律事实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宜采“刑民并行”作为处理原则,同时允许采用“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原则作为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