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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税负直接落在纳税人身上不易转嫁,由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直接承担,与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个人所得税自从1980年开征以来,在承担着筹集政府财政收入功能的同时,在我国目前阶段,尤其是收入差距日渐拉大的情况下,更多的还是体现了对收入的调节分配作用。个人所得税的很多环节都无一不体现了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税收征管模式、税率设计和税费扣除、地区之间是否统一、是否反映了某段时期的物价调整等等。本文集中对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税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改革做一个方案讨论,力图通过费用扣除环节的合理设计对公平征税更进一步。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对个人所得的毛收入扣除了各种成本、费用后的纳税人的可实际支配的纯收入征税。那么,费用扣除的设计是直接影响到日后征税的多少,也是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多少,因此对于税收的费用扣除研究一直是个税改革的热点问题,对费用扣除方案的探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自从2011年以来从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但这只是局限于工资薪金的费用调整,其他的收入费用扣除标准一直固定不变。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益多样化、费用支出结构已经产生变化、收入分配不均和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愈演愈烈。社会各界要求上调费用扣除的呼声也是日渐白热,在费用扣除提高的呼声下,征税模式的调整、是否与物价调整相挂钩等相应问题也是改革进程中无法避免的。笔者针对个人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希望能够做出比较完善规范的研究讨论。笔者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和课征模式未来改革方向的基础上,探讨美国、日本、英国和俄罗斯的征收模式和费用扣除特点,并与我国进行对比,从中得到对我国税收制度的改善启示,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思路和经验。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在此方针政策下,笔者首先对现有的11项分类收入按照是否具有连续的劳动性分为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其次确定费用扣除流程,在综合所得大类下,各个小项的收入在流量取得始点就扣除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到了纳税年度终根据存量扣除生计和专项费用。使得费用扣除更能体现量能征税的原则。而仍然属于分类收入的各项收入,继续沿用原来的分类扣除,扣除等额成本费用分项计征。其次,笔者对扣除的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专项费用的扣除方式和细则都分门别类进行了详尽阐述,其中尤其是生计费用扣除额度考虑到了家庭成员的结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物价水平的变化、消费支出结构的变化等,并且力图寻找一个最为便利的方式进行费用扣除。在对费用扣除的分类、流程、细则进行探讨分析之后,最后对税收的配套措施如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建立个人纳税识别号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