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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有着其特殊的制度背景,而非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自然演进的产物,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股市出现了严重的市场扭曲。为了达到“能圈钱”和“多圈钱”的目的,IPO公司的管理当局有强烈的动机利用其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通过盈余管理行为来达到目的。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建立市场力量对证券发行上市进行约束的机制,证监会于2003年12月28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股票发行审核施行保荐制。保荐制度的有关法规对发行上市的责任体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立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这将促使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时,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发挥市场对发行人质量的约束作用,进而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希望对保荐制实施后,我国A股市场IPO过程盈余管理现象进行一些初步探索,希望可以为政府监管部门研讨政策、制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加强监督,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证证据。本文采用的是实证相研究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运用Eviews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介绍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研究进行综述,并提出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框架。第二部分,IPO公司盈余管理的理论分析。探讨盈余管理的基本理论,包括其基本涵义和基本特征;并介绍了盈余管理行为的经济学解释。第三部分,IPO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动因和方法。介绍了IPO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客观动因:(1)会计准则等会计法规的不完善;(2)现行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的缺陷;(3)会计信息的不对称。然后从相关制度层面详细分析了IPO公司存在盈余管理的主观动因,得出结论:IPO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观动机多为获取上市资格这个稀缺资源,或者为获得一个更高的IPO价格,即“能圈钱”和“多圈钱”。本章的最后介绍了IPO公司的一般盈余管理方法,如:利用虚拟资产、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利用债务重组调节利润、利用减值准备、利用或有损失储存利润、利用关联方交易等。第四部分,IPO公司盈余管理实证分析。首先,在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和研究设计的基础上,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对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1)本文提出了四个假设,即在保荐制下,IPO公司上市前一年、上市当年、上市后一年、上市后两年将会进行盈余管理;(2)本文在扩展的琼斯模型的基础上加入新变量:反映短期费用的项目EXP,即上市公司的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这是因为上市公司除了可以利用收入和长期费用进行盈余管理之外还可以利用短期费用进行盈余管理,所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期间费用进行盈余管理,并且主营业收入不能够反映期间费用。(3)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从2007年报表开始使用新会计准则编制,且保荐制是从2004年2月份开始实施,为了便于研究,故选取2004年2月至12月的IPO公司作为研究样本。2004年2月至12月我国共有96家公司进行了IPO,为了消除异常值的影响,在计算操控性应计利润时剔除了该年度总资产下降50%或者增长100%的上市公司以及剔除了主营业务收入下降50%或者增长100%的上市公司。这样最后获得总的样本数为89个。然后,对处理过后的数据进行回归,对其结果进行分析,并与保荐制实施前相关研究者所得出的结论对比,得出结论:(1)为了取得上市资格并筹集更多的资金,我国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存在程度较大的盈余管理;(2)在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以后两年内,在我国目前的发行监管机制为核准制下的保荐制的约束下,上市公司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即上市当年和上市后两年)内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盈余管理,但比上市前稍降;(3)无论监管如何严厉,无论市场化程度是否提高,都没有办法完全抑制IPO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IPO公司为了股票能够顺利发行,也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筹资额,它们都有很大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并且通过会计制度和其他监管制度也无法真正遏制这种行为,因为会计本身存在大量的主观判断因素,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和外部监管者很难完全判断出管理层所做的估计是否客观,是否合理,也没有办法采取相应的措施;(4)随着保荐制的出台和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提高,IPO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这种结果,应当归功于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第五部分,限制IPO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建议。先分析了盈余管理的危害性,然后提出了政策建议:首先,推行更加严格有效的保荐制。我国保荐人的任期为三年左右,发行人刚刚上市不久保荐人的任期就结束了,保荐人的监督和辅导职能得不到很好的发挥,保荐人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查和担保职能也不能充分显示出来,容易造成短期行为的发生。延长保荐人持续督导期或采取“终身制”,延长保荐人的任期或采取“终身制”有利于发挥保荐人的辅导和监督职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稳定证券市场;加快券商投行业的行业整合进度,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淘汰掉一批实力较弱的中小券商;细化各项行政处罚措施,完善建立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诚信档案制度,对于那些有过不诚信记录的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进行市场禁入等。其次,不断完善会计准则。新准则固然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盈余等几个方面缩小了盈余管理可借用的空间,但同时它又使一些新的盈余管理方式成为可能,这就要求必须密切关注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在下次会计准则修订时进行修正。最后,加强上市公司诚信体系建设和培养理性投资者。加强上市公司诚信体系建设重心应放在信用体系的建立上,而理性投资者的培养则需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有机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参与。第六部分,结论与展望。根据对前五章的研究分析进行的总结,得出研究的主要结论,并对文章研究的局限性及展望进行说明。本章得出如下结论:我国IPO公司在上市前、上市当年以及上市后两年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盈余管理,但由于各年盈余管理的目的动机不同,其在各年的盈余管理程度也有所不同;保荐制的实施确实抑制了IPO公司的盈余管理,但效果一般。由于受保荐制实施时间较短、2007年开始我国上市公司开始采用新会计准则的影响,故而本文在数据的选取上有所不足,这可能会对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待进一步的修正和深入研究。本文贡献之处:(1)研究了我国IPO公司在保荐制施行后,其盈余管理程度的变化,并与保荐制实施前进行对比,以此来衡量保荐制的实施是否达到了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初衷;(2)在理论及实证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抑制我国目前股票发行市场上的过度盈余管理现象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