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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模式,行政指导被广泛应用到经济、科技和社会管理等行政管理领域,正成为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同时,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其广泛采用也产生了一些尖锐的问题,由此产生的因行政误导而引起的纠纷,亟待从法律制度上加以规范并设置救济途径。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行政指导进行理论分析,明确其内涵、法律属性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在透彻地分析目前行政指导中存在的问题后,从而得出在行政指导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必要性。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自然也必须适用于行政指导。但是由于行政指导的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决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指导中适用需要具备更为具体的适用条件,其适用也应受到特定条件的限制。而且针对行政指导中出现的不同状态,结合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具体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指导中的具体适用类型。笔者认为,行政指导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是涉及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利益交织权衡。对于信赖保护的程度、方式、性质的认定等在实践中都容易引起冲突,同时鉴于行政指导的特点,使得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有很大困难,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很难轻易得到保护,必须要寻求一种或几种可行的途径,从根本上能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将信赖保护原则引入行政指导,进而具体研究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指导中的确立、运行,寻求信赖利益获得有效保护的途径,对行政指导的顺利实施、维护政府诚信、促进依法行政是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