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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整理程序是许多国家及地区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囿于历史、社会及法文化的差异,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主要集中于证据规则和法院事务性活动,对争点整理程序未做专门规定,实务中法官似乎也没有特别整理争点的习惯。法律规范的阙如、理论研究的不足以及司法实务中整理争点活动的混乱,激发了笔者学习、研究争点整理程序的兴趣和愿望。笔者不揣浅陋,冀图通过本文,厘清争点整理程序的脉络,并在借鉴域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多样性的争点整理程序,以充实审前准备程序,达到集中审理的目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争点整理程序的基本理论。因研究角度的不同,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争点一词有多种释义。首先,笔者对争点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及审理对象等概念进行了辨析,将争点定义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对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事实争议和证据争议,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存在的关于案件法律适用的争议。争点在外延上包括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其次,通过剖析争点整理程序与审前准备程序、证据交换制度的关系,准确定位争点整理程序,认为争点整理程序既是审前准备的纲目,又是证据交换的目的,具有独立而重要的程序地位。最后,阐述争点整理程序的内在价值和程序功能,指出公正和效益是其不懈追求的内在价值,而促成审理集中化、促进案件分流是其不断探求的程序功能。第二部分,争点整理程序的域外考察。以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为典型,采用归纳的方法梳理了争点整理程序的一般方式: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诉答程序和审前会议的形式整理争点;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诉讼书状、书面型准备、开庭型准备和会议型准备的形式整理争点。了解了争点整理程序的一般方式后,笔者分析了争点整理程序中有关法官设置、法官权限、证据收集、失权效力和诉讼终结等重要问题。继而客观地评析了域外争点整理程序,认为:在当事人与法官协同合作上,既保障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又发挥了法官的能动作用;在整理方式上,灵活多样的争点整理程序满足了现实对诉讼效益的追求;在配套机制上,较完善的证据收集手段和失权效力为争点整理程序提供了良好的运行平台。第三部分,我国争点整理程序的现状与反思。通过对审前准备程序的历史追溯,指出我国争点整理程序的立法缺失和司法困境。笔者认为,造成争点整理程序立法缺失和司法困境的因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受传统诉讼理念影响,法官倾向追求实体真实,而这种法官的治理赋予了法官根据案情掌握情况,重新确定争点的权利;第二,非拘束性的辩论主义和干预性的处分主义使争点在整理完结后仍有浮动的可能;第三,法院的泛行政化审判模式使审前准备程序虚无化,争点整理程序更是无足轻重;第四,争点整理程序的定位存在偏差,往往被视作证据交换的自然结果;第五,现行答辩机制、证据制度和律师制度无法有力支持争点整理程序的运作。第四部分,争点整理程序的基本构想。借鉴域外争点整理程序的优秀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限定争点整理程序的适用范围,配置主持争点整理程序的法官,明确法官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设计操作性强的争点整理方式、确定争点整理程序的效力是整个程序的核心要素。首先,理论上争点整理程序应适用所有案件,但案件数量激增的现实表明试图使任何案件都适用争点整理程序的做法只是一种理想。因此,在比较了我国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后,指出现阶段的争点整理程序更宜用于进入普通程序的案件。其次,主持争点整理程序的法官主要有合一制和分离制两种,笔者赞同后者,认为分离制能有效避免因法官庭前介入而带来“先入为主”的危险。争点整理程序中当事人与法官的作用分担方式会因争点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整理事实争点和证据争点时,采当事人主导、法官协助;整理法律争点时,采法官作用、当事人参与。第三,多样性的争点整理方式体现了争点整理程序的灵活性,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情况选择性地适用书面型、书面+准备辩论型或书面+会议型。第四,进一步论证了争点整理程序三个层面上的效力:第一,争点整理结果因具体整理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确认方式;第二,针对争点整理程序的失权效力,考虑当事人与法官诉讼促进义务的履行情况,采用相对缓和的态度;第三,在争点整理程序过程中,主要以当事人和解或法官调解的形式终结案件。最后,为充分发挥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又阐述了相关保障措施的完善,建议扩大法官释明权的内容,完善诉答文书的交换,并充实证据收集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