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频频出现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之受阻,记者屡屡被诉之新闻侵权(有关数据表明,新闻媒体败诉率达69.23%)以及有偿新闻假新闻等等有关于新闻舆论监督权之纠纷层出不穷。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得我们不得不对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性质、特征以及其与其他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作进一步的思考,以期规范其关系,使之行使能够符合社会主义宪政要求。从理论上讲,新闻舆论监督自由权不仅是民主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实上也成为今天生活形态中无法割舍的一部分,但是新闻舆论监督权和其他基本权利一样,在社会生活中,既要受到保护,也均有一定应该遵守的界限,如果逾越,即形成对其他同受宪法保护的价值的侵害。我国由于《新闻舆论监督法》缺如,以及宪法解释制度的没有启动,使得一旦发生新闻舆论监督权利与其他权力、权利之冲突,新闻舆论监督权往往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地位,败诉自是言中之意,这种现象与现代宪政建设的要求大相径庭,也与新闻舆论监督权之宪法权利属性的要求不相符。因此,揭示新闻舆论监督权宪法权利属性,赋予其宪法保障是我们的一个重要的命题。
本文的意旨在于揭示新闻舆论监督权宪法权利属性以及通过对美国、德国、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四方新闻体制比较,研究各方对于新闻舆论监督权宪法保障措施,以期立足于宪法权利的角度对新闻舆论监督权之研究,从宪法角度获得新闻舆论监督权行使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