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竞争中立作为一个专门概念,发端于澳大利亚20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其目的在于消除澳大利亚国有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因其所有权背景而获得的私营企业所没有的竞争优势。竞争中立与国有企业治理有着极大的联系,随着竞争中立逐渐演变成国际经贸规则,我国国有企业享有的垄断特权以及欠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日益为国际社会所诟病。为此本文对竞争中立制度展开研究,以期构建我国的竞争中立制度,提升国有企业治理能力。除绪论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竞争中立制度及其相关概念,首先论述了澳大利亚、经济合作发展组织①对竞争中立的定义,再对竞争中立制度进行定义。随后论述了竞争中立制度与国有企业治理的密切联系,国有企业拥有的净竞争优势对诸多行业造成垄断,而私有企业和外国企业几乎难以进入这些行业,限制了市场经济充分自由的竞争。最后界定了竞争中立与政府干预、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首先厘清竞争中立的法律渊源,竞争中立制度发端于澳大利亚国内法,并迅速发展成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并与WTO协定、欧盟法等普遍性规则相契合,另外OECD等国际组织对竞争中立有着深入研究,其众多报告产生了数量可观、影响重大的国际示范法。其次以澳大利亚和经合组织为重点,论述了它们关于竞争中立制度的实践。第三部分剖析了我国关于竞争中立的立法实践。我国体现竞争中立精神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反垄断立法中,也包括以《宪法》为指导,《民法通则》、《公司法》、《物权法》为内容的旨在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法律。虽然20世纪90年代建立市场经济制度以来,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治理已有将近三十年的历史,但其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公权力监管不公造成了国有企业在诸多行业的垄断,二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完善。第四部分主要涉及竞争中立制度对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启发。首先应以分类治理为原则,公益类国企与商业类国企分别规制;其次政府应审慎干预市场,转变政府职能,以免因不中立的干预而造成竞争扭曲;再次,应对国有企业的垄断进行约束;最后,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切断国有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与政府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