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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引起的全球制造业危机,重创了航运市场。运力过剩,运价低迷,是目前航运市场的真实写照。2013年中国第四大航运公司海南泛洋航运宣告破产,2017年全球最大的航运企业韩进海运宣告破产,跨境海事破产案件对中国的影响也日渐增大。面对日益频发的跨境海事破产现象,《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第5条对于跨境破产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海商法》和《破产法》价值取向和具体制度的差异所引起的程序冲突问题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和跨境破产国际合作的趋势。如何协调跨境海事破产中的程序冲突,需要学界予以重视和进行深入研究。
在此背景下,本文介绍了跨境海事破产中的三种程序冲突: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海事法院与破产法院的管辖权冲突,海事特别程序与破产自动中止程序的冲突。在分析各种程序冲突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归纳分析等方法,明确不同程序之间的冲突表现。如何协调这些程序冲突问题,构成本文的研究重点和核心内容。对此,本文运用了文献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分析和总结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和新加坡等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在处理跨境海事破产问题的经验,特别是“韩进破产案”中各国所实际给予的救济与协助,以期对跨境海事破产中存在的程序冲突作出协调。
此外,本文基于我国协调跨境海事破产程序冲突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对我国如何协调跨境海事破产中的程序冲突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在协调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方面:(1)对《破产法》第5条进行善意解释;(2)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可以参考《示范法》规定的模式,以COMI为标准区分外国破产程序;(3)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后所给予的救济措施,可以考虑采取分离模式。其次,在协调海事法院管辖权和破产法院的管辖权冲突方面,跨境海事破产案件原则上由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相关的海事法院管辖。最后,在协调海事特别程序与破产自动中止程序的冲突方面:(1)船舶优先权作为有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人扣押船舶的程序在破产清算中不受中止的限制,在重整程序中应当暂停行使;(2)其他一般的海事请求作为无担保的债权,其他一般海事债权人的船舶扣押程序应受到自动中止程序的约束。
在此背景下,本文介绍了跨境海事破产中的三种程序冲突: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海事法院与破产法院的管辖权冲突,海事特别程序与破产自动中止程序的冲突。在分析各种程序冲突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归纳分析等方法,明确不同程序之间的冲突表现。如何协调这些程序冲突问题,构成本文的研究重点和核心内容。对此,本文运用了文献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分析和总结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和新加坡等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在处理跨境海事破产问题的经验,特别是“韩进破产案”中各国所实际给予的救济与协助,以期对跨境海事破产中存在的程序冲突作出协调。
此外,本文基于我国协调跨境海事破产程序冲突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对我国如何协调跨境海事破产中的程序冲突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在协调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方面:(1)对《破产法》第5条进行善意解释;(2)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可以参考《示范法》规定的模式,以COMI为标准区分外国破产程序;(3)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后所给予的救济措施,可以考虑采取分离模式。其次,在协调海事法院管辖权和破产法院的管辖权冲突方面,跨境海事破产案件原则上由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相关的海事法院管辖。最后,在协调海事特别程序与破产自动中止程序的冲突方面:(1)船舶优先权作为有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人扣押船舶的程序在破产清算中不受中止的限制,在重整程序中应当暂停行使;(2)其他一般的海事请求作为无担保的债权,其他一般海事债权人的船舶扣押程序应受到自动中止程序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