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海事破产中的程序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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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背景下,本文介绍了跨境海事破产中的三种程序冲突: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海事法院与破产法院的管辖权冲突,海事特别程序与破产自动中止程序的冲突。在分析各种程序冲突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归纳分析等方法,明确不同程序之间的冲突表现。如何协调这些程序冲突问题,构成本文的研究重点和核心内容。对此,本文运用了文献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分析和总结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和新加坡等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在处理跨境海事破产问题的经验,特别是“韩进破产案”中各国所实际给予的救济与协助,以期对跨境海事破产中存在的程序冲突作出协调。
  此外,本文基于我国协调跨境海事破产程序冲突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对我国如何协调跨境海事破产中的程序冲突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在协调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方面:(1)对《破产法》第5条进行善意解释;(2)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可以参考《示范法》规定的模式,以COMI为标准区分外国破产程序;(3)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后所给予的救济措施,可以考虑采取分离模式。其次,在协调海事法院管辖权和破产法院的管辖权冲突方面,跨境海事破产案件原则上由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相关的海事法院管辖。最后,在协调海事特别程序与破产自动中止程序的冲突方面:(1)船舶优先权作为有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人扣押船舶的程序在破产清算中不受中止的限制,在重整程序中应当暂停行使;(2)其他一般的海事请求作为无担保的债权,其他一般海事债权人的船舶扣押程序应受到自动中止程序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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