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环境治理模式先后经历了“政策先行”——“环境法治”——“整体主义与环境善治”三个发展阶段。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思路下,“环境法治”阶段逐步建立了多元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却没有妥善解决环境治理实践中“环境政策主治”的制度惯性问题,致使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关系模糊不清。所以,厘清多元环境治理工具的功能关系并找寻彼此之间优势互渡之路径,是满足“整体主义与环境善治”未来发展的前提。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是我国当下最主要的两种环境治理工具,二者结构耦合模式的解释路径,对厘清当下中国环境保护多元治理工具的边界,并促进相互之间的功能整合和优势互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政策先行”的基本国情和“环境政策主治”的路径依赖,使得我国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在环境治理实践中凸显的问题相较于其他国家更加复杂,故不能简单的通过法律移植的方法寻求出路。而系统论方法的研究视角,恰好与中国语境下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关系分析的议题相契合。系统论相比于其他经验科学、结构主义等研究范式,最大优势在于为社会现象寻求解释路径时持有的视角是动态的,这恰好契合了我国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运行特点和环境治理对象(生态环境)动态平衡的特点,为环境治理模式实现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借鉴,从而达到环境善治的目的。而经验的、结构的视角之所以难以突破既有的视角边界,主要是因为其范式本身就是静态的,如若想要有所突破,其必然以突破自己的理论底线为前提。所以,在环境要素治理的层面,结构的和静态的视角能实现对环境要素的保护,但难以周延对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把握。以系统论的方法解释环境政策与法律在环境治理实践中的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实证主义的狭隘视角和原子论方法的局部性思维弊端,从而得以实现在宏观层面上梳理、归纳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激扰和互渡关系,在此解释路径的基础上,灵活切换研究方法和视角以服务具体环境治理问题的解决。因为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分别内嵌于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之中,且合法性是一切政策改革效力的前提,所以,有效的环境政策必须结构在法律规范之中的同时,但却独立运行于法律系统之外。在系统论方法的解释路径下,透过系统间的信息沟通和系统内的自我观察,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得以实现在系统、结构和功能层面的良性耦合模式建构之可能: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高内聚低耦合”的结构耦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