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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西部地区社会的内在结构和外在表现都呈现出纷繁的变化,发展也促成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这种社会的发展也使在进行社会关系调节时发现了不得不面对和不得不解决好的问题。开发的本原含义是发展,当下“如何发展”的问题在西部地区社会的发展的语境下主要彰现的是西部开发中如何搞好新农村建设,使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的问题,在开发中如何保障生态环境,使得开发既能促进发展又不至于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问题,如何在良好的制度支持下走好新型工业化道路问题。这些问题最终解决的路径必然要以法律制度保障为依托,也即通过对法律的运用一方面是在宏观上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更是在微观层次上实现“人的发展”。立法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制度性资源支持的重要手段,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地方立法的重要性也慢慢显现出来,地方立法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突出了上通下达的作用,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桥梁,同时地方立法所体现出来的灵活性和凸现地方特色性也使得法律制度在调整社会变革中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时,能够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将其削解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
地方立法质量的优劣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败,正如制度经济学者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西部地区的发展模式不同于发达地区的发展模式,从制度性资源的支持上来看,应以制度促进经济及其他社会层面的进步,立法作为能够形成制度有效手段,如何合法合理的运用好地方立法权是地方立法机关遇到重要问题,这一问题的探讨会加深对地方立法制度的研究。如何完善地方立法的制度,在更加民主和科学的模式下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性资源的支持,是当前摆在面前的重大问题。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试图通过对新疆地方立法实践的研究,从新疆地方立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入手,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法理分析揭示出造成问题的原因,从而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新疆地方立法工作有所推进。
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地方立法的基础理论。涉及立法权与立法权配置的理论概括和现行立法权限划分状况,同时深入阐释地方立法的特征,解释了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对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新疆地方立法实践,介绍新疆地方立法概况并对新疆地方立法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新疆地方法规中的三个条例的分析来揭示新疆地方立法是如何合理的建立法律制度来削解西部开发中的发展问题的,同时揭示在新疆地方立法中存在的诸多不足:地方立法中存在部门利益化的倾向、地方立法中立法项目来源渠道狭窄、立法听证制度有待完善、法案起草方式单一等问题。从法理的角度揭示造成这些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的自利性、立法信息流通过程中的不对称性、公众对立法的态度等方面。
第三部分:这一部分主要是对第二部分所提出问题的对策分析。提出在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中需要坚持以下原则:立法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政策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效益性原则等,并应立法观念转变、完善立法程序、扩大立法提案主体范围,扩充渠道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立法、建立立法助理制度,健全立法听证制度等。唯有与时俱进的态度,在面对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时才可以有的放矢、有所作为,才可以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效的制度性资源的支持。同时也为其他地方的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原始资料和理论上的借鉴。新疆地方立法的实践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制度性建议对其他地方的立法工作也会有所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