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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然而公用事业关乎国计民生,以提供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等必需品为自身营利手段,满足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和追求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出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因素考量,该类企业长期接受来自政府或政府资源的大量补助,以扶持企业经营或弥补企业亏损。但在经济迅猛革新的今天,许多公用事业企业的经营不再单一化,而是不断拓展企业业务领域,不仅从事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公益类业务,还积极开展诸多竞争性业务,实力强劲的公用事业企业甚至追随上市的浪潮,以谋求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面对经营业务日趋复杂且多元化的公用事业企业,如果政府不加以区分地仍按照原有的理念方式给予其补助,会使得该企业获得相比其它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限制甚至扭曲竞争,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冲击。作为政府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政府补助秉持竞争中立的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应当在审视政府补助公用事业企业的效用的基础上,以竞争中立为出发点,重新规范政府补助公用事业企业的行为,将政府补助公用事业企业的依据、补助形式及规模、补助考评等程序性活动均纳入法律监管。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可借鉴欧盟的国家援助制度,重塑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补助公用事业企业的经济法律规范机制,以实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目标。文章主要分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一章节介绍政府补助公用事业企业的基本理论,从政府补助概念及特征解析出发,结合公用事业企业这一特殊主体探究政府补助公用事业企业的正当性问题,并得出结论。第二章节结合我国现实情况,通过数据统计总结我国公用事业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出我国政府补助公用事业企业存在的问题,发现政府补助公用事业企业的规制机制欠缺,亟待将其纳入法律监管,以维护市场竞争;第三章节介绍欧盟的国家援助法律制度,通过分析欧盟为维护市场竞争而对政府补助行为采取的有效规范措施,可看出欧盟已形成一套完整的规范体系用来约束政府对公用事业企业的补助,对政府非法补助公用事业企业的认定以及因从事普遍利益服务而享有的豁免等,对我国在政府补助公用事业企业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方面有重要启示或借鉴意义。第四章则立足我国国情,应当坚持竞争中立的立场,在借鉴欧盟先进制度经验基础上提出完善符合我国特色的政府补助公用事业企业的经济法律规范机制,立法层面要形成多层级分布合理的立法体系,明确政府补助公用事业企业的信息披露规则,将政府补助公用事业企业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以此促进政府补助法治化,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