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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为我国之固有法制度,源远流长,几经变易,在习惯法、国家法与西方法律体系的互动中,最终形成了我们今日民法中的“典权法律制度”。1949年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典权见黜。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权法研究的深入,典权重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其中尤以典权存废之争最为激烈,形成了废除论与保留论两种对立的观点。目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对典权作出了规定,但这只是一种顾全大局的权宜,且保留论一方也并没有针对废除论一方所提出的各种观点,给予回应。这不仅使典权立法理由显得单薄,而且不利于典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造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对典权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十分必要。 典权是在我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下形成的,我们只有向历史真实迈近,才有可能真正理解“典”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进而触及到蕴藏在其中的内在价值与法律智慧,为重建典权制度奠定基础。以古鉴今的历史路径,是本文的研究方法之一。此外,典权渊源于我国古代民事生活,体现了实质性的思维方式,这与近代以来我们所采纳的强调逻辑与概念的西方民法体系难免有冲突之处。本文在充分注意此种冲突的同时,更多的是站在“内部视角”(如习惯法)上来对典权进行一番梳理。从更深的层次上来讲,典权也为我们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现代民法体系的融合提供了一个典型视角。 本文主体由三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典权的历史演进。这部分主要是从整个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通过考察与典相关的民间习惯和国家法的规定,结合特定的历史条件,勾勒出典权制度沿革的线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典权历史演进的一般性认识,为后文的论点奠定基础。典字最初并无典权之意,是在汉语双音化过程中,与质、当、卖、贴等字连用,才具有了“典借”之意。典权的历史演进又可分为典、质、当同源发展期、典卖结合期、典之完善期与典之近代化期四个阶段。在典、质、当同源发展期,典为举债担保之方式,但已具有了用益的特点。典卖结合期是典权演变的关键阶段,在此阶段中,典通过与卖的结合,其功能逐渐向用益过渡。在典之完善期,典权以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