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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产业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值越来越大。但由于体育本身所承载的功能,体育作为整体一直实施自治,享受竞争法的豁免。但近些年来,各国开始密切关注体育及其相关产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并对其反竞争、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加以规制。然后,出于对体育本身的特性考察,竞争法又对体育组织的部分行为予以豁免。本文对职业团队体育运动电视转播权集中销售问题加以分析和考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为职业团队体育运动的发展指明出路。同时,希望在竞争法加以调整时建立一套互动式的介入模式,为竞争法的适用和经济活动主体行为选择提供有益的模式参考。文章第一部分对目前世界范围内争议较大的团队体育运动电视转播权的属性和归属问题进行了界定。通过对其产生和发展的考察,为解决转播权销售过程产生的利益冲突奠定基础。通过与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的对比中得出转播权的特殊性所在。第二部分对体育自治和国家法律介入这种互动式的博弈过程以及相关考虑因素进行了分析和论证。通过这部分的分析,期冀为体育组织的行为选择和法律的规制提供不同角度的参考,并为这种博弈找到一个恰当的边界。第三部分通过对转播权销售流程的分析,得出了转播权集中销售对团队体育运动而言具有其特殊价值。并分析了集中销售的必要性和弊端所在,为将来的冲突解决以及权利义务的配置提供指导。这部分内容主要分析了这一销售流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从转播权销售各方参与主体的角度出发,运用体育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分析方法,指出了冲突的关键所在以及调整冲突的目标取向和路径选择。第四部分通过竞争法的分析视角对团队体育运动电视转播权的集中销售问题作出了回应。结合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将其中涉及的竞争法问题加以类型化分析,通过对团队体育运动电视转播权集中销售问题的特殊经济性考察,决定采取何种介入的模式,授予豁免或是积极规制,从而消除反竞争的行为。通过上述考察,在实践中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律调整方法。同时还指出,竞争法并不能够解决体育产业中存在的所有问题。有的问题仍需要借助体育产业本身内部的调控机制加以解决。结论部分对全文加以归纳。指明了作者写作本文的用意以及积极意义所在。对问题的研究给出了结论性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