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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恐吓行为虽与威胁行为联系紧密,表现形式也极类似,但并非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不可将恐吓行为视为“单纯的威胁行为”而将两者归为一类,这种看法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根源于对恐吓及威胁行为的系统性认识。这种系统性认识须从行为特点和强制作用层次两个角度出发,通过与广义的暴力行为中的其他行为的辩析,发现它们的根本特征、厘清相关概念并建构起广义暴力行为的强制作用层次。对行为的认识最终要回到对它的规制问题上,依据“刑事一体化”思想和行为的实践样态,对恐吓及威胁行为的规制应当也只能从刑事政策层面去考量,从而建立一个刑法与刑事政策良性互动下的、以预防为主的、不局限于刑罚的规制体系。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由实践困境出发,联系域外立法及理论,论述了恐吓及威胁行为的联系与区别、特征以及如何规制。第一部分,由实践中遭遇的种种困境引出问题之所在,并交代清楚相关基本概念的由来。对恐吓及威胁行为进行重新分析认识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深刻的现实司法实践需要的,这实际上也正是本文最后要回归到科学规制有关行为上来的原因。而后交代清楚本文的相关基本概念,虽然从逻辑上说,本文是对有关行为的重新认识,基本概念是认识重构后“水到渠成”的产物,不应置于文首,但是考虑到已有概念的混乱和保证行文思路清晰的必要,本文还是选择将相关概念在文首先予说明。第二部分,分别对我国及域外立法和理论现状做了归纳总结,发现问题与不足的同时尽力揭示背景及原因,为之后对恐吓及威胁行为进行系统认识打好基础。欲正确认识恐吓及威胁行为,要能够不受国内国外千姿百态的现有立法状况影响,不能犯“由实然决定应然”的错误,同时也要注意,虽然国内外的现有立法和理论状况是实然层面的,但是不能否定它的重要性,我们认识恐吓及威胁行为必须由此出发并最终回归于此。国内立法和理论现状决定我们的起点,揭示我们的不足,域外立法和理论则帮助我们更轻松地寻找到完善它的最佳路径,省略其中的曲折。第三部分,对恐吓及威胁行为的认识进行体系重构。单纯由威胁行为多表现为一些暴力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而认为其具有工具性特征是不对的,拨开层层迷雾,从行为本身出发,建构起广义上的暴力行为的体系,才能杜绝片面的表层性的认识。要达到这一目标,本文认为前提是厘清相关概念、在思维和价值层面上与时俱进、以及广义暴力行为的强制作用层次三点,第一点解决思维和价值层面的“不兼容问题”,第二点划定内涵和外延,与相关行为的本质特征遥相呼应,第三点是体系重构的骨架。完成这三点,恐吓及威胁行为的特征和分类自然可以轻松得出。最后,刑法学中的行为的意义最终在于对它的规制。一方面域外国家的恐吓行为的独立罪名是否能够真正发挥犯罪处理和预防作用值得深思,另一方面对威胁行为单纯以刑罚规制同样会面临行为人因裁量不公等原因而再次实施犯罪的问题,所以本文跳出“入罪、入刑”的藩篱,从刑事政策层面寻找到了科学合理的对恐吓及威胁行为进行规制的路径。首先,对恐吓行为的规制不宜简单纳入刑法,在现有框架下在行政处罚中加重现有行政处罚力度和增加行为禁止令更加合理。对威胁行为的规制也不宜简单地否定在刑法中设立独立罪名的意义,或单纯依靠刑罚,而应该以刑罚为核心,适当以列举方式在行政法中规定几种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强制作用程度较弱的威胁行为,建立起与威胁行为强制作用范围相对应的阶梯式的处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