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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居次原则也被称为“深石原则”,主要是为了规制公司及股东的不法行为,同时对利益受损的债权人予以补偿。近些年,我国关于债权纠纷的问题日愈凸显,特别是对股东债权相关问题的处理,更是成为司法实践中较为严峻的问题。在集团公司迅速发展的今天,关联公司或股东很有可能借助自身在公司的地位,以出借的方式代替其出资义务,其实质是将投资风险转嫁至公司债权人,此种做法的于理不合,于法也无据。虽然我国法律中有一系列关于债权人保护的相关制度,但由于破产企业的债权问题涉及较广而且非常复杂,通过这些制度虽然可以处理普通债权的相关问题,但对于处理股东债权与普通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明显力不从心。反观国外对于该类问题的处理,例如,美国衡平法院通过处理“深石案”,最终于1979年将衡平居次原则纳人《美国破产法》的成文法案,初步规定了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此后,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深受英美法系的影响,纷纷对该原则进行研究和分析,逐步将该原则纳入到各自的立法体系。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大陆相关立法并未对股东债权和普通债权加以区分,而且对相关的债权清偿顺序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为更好地处理该类相关债权问题,我国可以考虑通过引进域外针对股东债权问题的新型解决规则,以保障相关人员的正当利益。本文以衡平居次原则为研究对象,采取案例分析、比较研究以及文献分析等方法,以衡平居次原则的特点及应用的领域为线索,从该原则的历史起源和法理基础出发,分析国内外典型案例和立法现状,从该原则的主体、客观行为以及举证责任等适用要件出发探究该原则入法的正当性与可行性。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我国当下在破产债权分配方面存在的系列问题,从而论证我国破产法体系引入该原则的正当性,最后论述如何引入破产法体的系列问题以及在破产法体系引入该原则之后会带来何种影响。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通过介绍衡平居次原则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进程等,阐明衡平居次原则入法需遵循的的基本原则。第二章通过分析域外对衡平居次原则的理论研究成果、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等,总结出该原则在域外的制度框架和适用条件,形成对我国的有益借鉴。第三章通过概述我国现行立法和理论基础,详细分析了沙港案,为下文论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衡平居次原则奠定实践基础。第四章以前述理论和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为基础,对我国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分析。第五章以衡平居次原则入法的理论框架为核心,分别从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以及该原则入法可能对现有法律体系产生的影响做了系统的分析,为我国破产法体系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