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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纳税人权利保障运动日益高涨,尤其是税务诉讼制度,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作用越来越大。跟随此历史大潮,我国税务诉讼制度也在近20年得到了较大发展。我国税务诉讼案件数量具有“稀缺性”,这不同于国际税务案件的不断上升趋势,同时,税务机关的胜诉率普遍较低。由于税务诉讼的起因是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税务诉讼当事人具有恒定性;税务诉讼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复杂性体现在税务案件的标的较大、案情比较复杂、证据种类繁多,专业性则体现为税务行政案件的处理需要具备会计、审计等多学科的知识背景。税务诉讼证据就是在税务行政征收或处罚实践中,能证明税务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税务诉讼证据是一类用在税务诉讼当中的特殊证据材料,它在多个方面都不同于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一般的行政诉讼证据。税务诉讼具有以下方面的特点:第一,税务诉讼证据范围广泛,并且都带有强烈的经济性色彩;第二,税务诉讼证据来源特定;第三,税务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限定的。基于税务诉讼及税务诉讼证据的特点我们对我国的税务诉讼制度展开研究。作为两大法系的代表,美国和德国在税务诉讼的证据制度方面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借鉴这些国家在税务诉讼证据制度方面的成熟经验,对于研究和完善我国的税务诉讼证据制度大有裨益。毋庸讳言,由于我国现行的税务诉讼制度重心错位,致使该项制度无论是在制度的设计上,还是在实施中,尤其是证据制度中都存在着重大缺陷,未能真正起到应有的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征税权对纳税人造成不法伤害的功能。我国税务诉讼证据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够完善;(2)证明标准过于单一;(3)举证时限的规定不够明确。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应从以下三点具体建议入手:(1)完善我国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2)综合运用各项证明标准;(3)合理规定举证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