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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校校生纠纷是发生在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一种不协调状态。就像和谐社会是人们期盼的一样,大学里的人们也期望有一个秩序井然而又充满活力的校园。但就像纠纷是社会的常态一样,宁静的大学校园里也时常出现纠纷,公立高校与学生的纠纷是诸多教育纠纷中的一种。校生纠纷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校生纠纷的社会性和校生纠纷解决的多样性,构成了校生纠纷的基本特征。在社会学家的眼中,包括校生纠纷在内的纠纷不仅造成了对现有社会秩序的冲击,也是革新现有不合理制度的重要力量;而从法学的角度观察,在坚信校生纠纷是对现有校园秩序造成冲击的同时,更注重从程序和实体的微观意义上解决校生纠纷。面对纷繁复杂的校生纠纷,我们不仅要思考如何解决纠纷,还要考虑如何通过校生纠纷的解决过程培养校园的民主气氛,还要思量如何解决校生纠纷才能为学生的自我发展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面对日新月异的校生纠纷,我们没有必要担心日益增多的纠纷会毁掉整个校园环境;也没有必要奢求预防和解决校生纠纷的手段会完全有效地遏制校生纠纷的发生;也没有必要因为使尽各种方式预防和解决校生纠纷,而校生纠纷依然发生就放弃校生纠纷的预防和解决。和其他的社会纠纷会在社会长期存在一样,校生纠纷也会在校园长期存在。要想更好的解决校生纠纷,就要对校生纠纷有全面的认识,而分类是厘清千头万绪的校生纠纷的好方法。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分野,为了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必要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校生纠纷进行分类。分析、归纳纷繁复杂的校生纠纷法律关系,主要有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校生纠纷。宪法是从基本法的层面上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论文把校生纠纷中可能发生的受教育权纠纷、言论自由的纠纷归入宪法法律关系的校生纠纷。现实中,曝光最多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校生纠纷,因为关涉到学生很多切身的利益,论文列举了升学、开除学籍、学历证书的发放和学位授予等方面的校生纠纷。虽然民事方面的校生纠纷主要包括侵权和违约两个方面,但实践中发生最多的是人身损害事故校生纠纷。论文列举了主要的几种校生民事纠纷,由于公立高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而导致的校生人身侵权纠纷、由于疏于管理而发生的校生人身侵权纠纷、由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职务行为而引起的人身侵权纠纷。开展活动是高校培养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不能因为可能发生学生人身损害而引起校生纠纷就限制甚至放弃活动的开展。同时,大量的公立高校校生纠纷是高校在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活动中产生的,论文以管理领域为标准对校生纠纷进行了分类。课程成绩、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与学位挂钩、以论文发表作为研究生毕业的条件等是教学管理过程中容易引发校生纠纷的方面;纪律管理也是容易发生校生纠纷的领域;后勤管理中的食堂、宿舍、保安、医院也是校生纠纷经常发生的领域。公立高校与学生纠纷的产生,是各方因素合力的结果。社会、高校和学生个人方面的原因是探讨的重点。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代表的改革开放,引发了市场力量的崛起,教育独立于政治、经济,回归到第三部门的位置,这是校生纠纷发生的宏观背景。以有缺陷的内部规章制度为典型的学校因素,学生先天的因素和后天习得的权利意识,以及其他因素最终合力导致了校生纠纷的发生。校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如何解决纠纷。诉讼,作为现代社会最具法治意义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最严密的法律程序,最能体现双方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处于校生纠纷解决的中心地位。校生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和民事诉讼解决的其他社会纠纷一样,校生纠纷中的民事诉讼解决的也是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实践中最常见的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应该主要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即高校在未尽合理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校生纠纷的行政诉讼解决,关键在于司法能否介入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校生纠纷,以及介入的范围问题。公立高校是特殊的公法人,和学生之间是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司法可以对高校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与学生发生的的纠纷实施审查。为了在高校的自治权与学生的权利保护之间寻找平衡,司法应该有限介入。重要性理论是司法介入校生纠纷的判断标准,即高校对学生实施管理行为与学生发生纠纷,对学生的重大利益有影响时,学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诉讼处于校生纠纷解决的中心,也是校生纠纷解决的最后手段,但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由于校生纠纷本身的复杂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校生纠纷解决的更好选择。和解、校内申诉、行政复议、教育仲裁是本论文重点关注的几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和解其实是校生纠纷中适用最广泛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赋予校生纠纷和解协议具有特殊合同的效力,能发挥和解在校生纠纷解决中的更大作用。校内申诉由于能在校内解决校生纠纷,对纠纷各方的影响最小,是校生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但需要从校内申诉制度的性质定位、申诉事项、与相关制度的衔接等方面加以改进。作为具有准司法行政性质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不仅能从合法性方面监督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而且可以从合理性方面监督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是比较理想的校生行政纠纷校外解决方式。把现行的教育行政申诉改造成教育行政复议,并规定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改善教育行政复议的正确途径。由于校生纠纷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有必要建立专业性、中立性很强的教育仲裁制度。教育仲裁机构独立行使仲裁权力,不依附于任何国家机构。就校生纠纷而言,教育仲裁的范围是校生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纪律处分纠纷和学术纠纷等。教育仲裁和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以及教育诉讼之间的衔接,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