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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冤假错案频频曝出,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流水线型诉讼结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和“庭审形式化”等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运行模式再一次受到质疑。审判中心主义作为法学理论上的应然规定在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上具有较大的合理性。这一理念的确定对今后的审判工作将发挥重大的指导作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明确一审的重心地位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最终依凭和落脚。本文将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论基础着手,阐述我国推进这项改革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最终提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方法与路径。本论文将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论基础。第一部分首先对审判中心主义的概念、内容、性质、特点进行简要介绍;其次分别从审判中心主义的产生、发展进程和不同学说等角度,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其进行阐述;最后对我国审判中心主义所涉及到的相关原则进行简单梳理,讲述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法中的变迁及其体现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比较分析。主要通过运用比较的方式来突显出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的具体变化。比较的方式是理论与实际之比较,比较的对象主要是我国与域外之比较,以及我国不同时期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在这一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域外的相关规定。首先对我国在推进审判中心主义这一部分所做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果与域外其他国家在相同领域所存在的一些制度、理论、规范等进行比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其次是对不同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审判模式上的变化进行比较,包括在不同时期法条内容的变化、不同时期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不同时期案件的数据进行比较;最后通过对上述理论、制度、实务的分析,了解审判中心主义面临困境的原因,同时对其进行评价,提出建议。第三部分:我国实现审判中心存在的现实困境。主要从审判“离心化”、一审“失重”、观念缺失、实际上的“以卷宗笔录为中心”、“以侦查为中心”、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流水线”型诉讼结构、庭审虚化等方面进行论述,为问题的解决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推进“审判中心”的路径与方法。首先,在水平方向上,要加强庭审实质化,抑制案卷移送制度的不良影响,避免审判成为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深加工”,避免法庭审理流于形式;其次,在纵向结构上,要实现一审“重心”地位,同时调整不同审级结构的功能,明确审判对案件事实的权威认定地位。再次,要使被告方的权利得到保障,具体体现为对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对辩护律师辩护权等相关权利的保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第四,要加大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力度,完善机制体制,以期提高刑事证人的出庭作证率。最后,深化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审判中心,严格司法,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