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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不仅是其政治哲学的核心,同时也是自然法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点。学界关于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有两种不同的阐释角度:宗教主义的阐释与世俗主义的阐释。这两种阐释角度恰好揭开了霍布斯自然法中的双重意蕴,即自然法既是理性的法则,又是上帝的命令。霍布斯以一种有神论的视角来构建其自然法理论,将理性的法则描述为指引人类行为的神圣命令。本文主要从这两种阐释角度出发,在探究霍布斯自然法的性质的同时,试图分析宗教在其中的重要作用。本文的第一部分分析了霍布斯所处时代的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霍布斯处于一个宗教与政治势力不断斗争的动荡年代,人文主义思想、唯名论革命、宗教改革都对霍布斯的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霍布斯是一个虔敬的基督教徒,在感情和思想上对加尔文主义有一种强烈的依附。在承认神的全能与人的无足轻重之后,他削弱了永恒的神在尘世生活的重要性,神除了创造自然法则,既不能也不愿做任何事情来帮助我们面对死亡。因此自然法理论作为“尘世得救之路”的起点,引导人类模仿神的技艺和力量去掌握这个世界的因果秩序。新科学的发展为霍布斯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方法,从而走向与现实的自然界的相遇。自然法不仅根植于自然,同时是自然的神所植入的命令。这不仅根植于一种新科学,同时也根植于一种新的神学观。他把宗教和国家的建立奠基于一个以自然法为基础的论证上,作为其伟大计划的一个重要部分。霍布斯试图调和宗教与新科学,表明《圣经》中独特的宗教内容可以与新科学相调和,为基督教创造一种新的理论。本文的第二部分展示学界关于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两种阐释:世俗主义阐释和宗教主义阐释。宗教主义者认为,神的概念和宗教的概念在霍布斯的哲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相反,世俗主义者否认了这种重要性。世俗主义者可以很好地解释霍布斯道德哲学的动机因素,即自我保存的自我利益。理性的法则构成了自然法道德的内容。同时,宗教主义者看到了神圣命令赋予自然法形式上的规范力量。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理性主义和唯意志主义理论家之间的冲突,与霍布斯的世俗主义和宗教主义解释者之间的冲突是完全相似的。霍布斯似乎走的是一条中间路线,他认为自然法既是理性的法则,同时也是上帝的命令。霍布斯自然法中的双重意蕴,正是体现了从中世纪晚期延续下来的有关自然法形而上学基础的两种不同学说——即意志论和理智论之间的张力。在揭示了两种看待自然法理论的方式之后,本文的第三部分探讨了作为理性法则的自然法。霍布斯在提出自然法定义前区分了“权利”与“法律”。自然法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增加了“义务”的概念,但二者都旨在于人类的自我保存的利益。从自然权利与自然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出,自然权利的要求构成了自然法的基本内容。霍布斯从自我保存出发,提出了十九条自然法则。霍布斯认为他所能看到的共同善,就是人类长期的自我利益。这是一种“开明的利己主义”道德,立足于人类长期的利益。理性的法则从内容上赋予了自然法道德性。虽然霍布斯的自然法的修正定义似乎令人震惊,但这与他对什么是善的修正理解是一致的。自然法的内容依旧蕴含了传统的道德要求——正义、感恩、谦谨、公道等。同时,霍布斯也试图为旧的道德内容提供一个新的基础或理论,一个与正统基督教相一致的理论。本文的第四部分探究了自然法的第二层意蕴: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第二层意蕴是霍布斯自然法理论的一个不可忽视并且是极其重要的部分。霍布斯赞成一种神圣的道德命令理论。在霍布斯对自然法的定义背后,实质上存在着一个全知全能的上帝。就像所有的法律一样,自然法包括两个要素:形式要素和内容要素。自然法的内容因理性而被推导出来,而自然法的形式是由上帝的命令提供的。自然法具有强制性和义务性。霍布斯在自然法之中预设的义务性,是上帝的传谕之道通过自然理性而赋于其中的。人们遵守自然法的动机在于每个人自我保存的愿望,而使得自然法具有规范性力量则来自于上帝的命令。自然法不仅是理性的法则,更是上帝的命令,它们同时构成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的双重意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