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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认定犯罪成立时,不仅要求行为具有犯罪性质,还需要对行为程度进行考量,只有行为在符合犯罪性质的同时又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行为程度之量,该行为才被认定为犯罪,此即“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定量模式。与我国相比,其他大多数国家则是将行为程度之量的考察放入司法程序之中,即对于罪与非罪的划分,以行为性质为标准,只要行为符合某种具体犯罪类型的要求,该行为就被认定为犯罪,纳入犯罪圈,进入司法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再对程度轻微的行为进行出罪处理,此即“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司法定量模式。两种不同的犯罪定量模式关系到一国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我国独有的立法定量模式作为刑法理论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引起理论界应有的重视。对于犯罪定量问题,是保持我国现有的立法定量模式还是将其重构为司法定量模式,学界对此聚讼纷纭。笔者认为,基于刑法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与社会防卫的角度,选择司法定量模式是完善我国法治建设所追求的应然目标。但在实然的完善进程中,司法定量模式的引入并非易事。本论文之论述核心就在于借助法律移植的原理剖析司法定量模式作为一种外来制度,在其引入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并针对困境提出突围之策,以求探寻引入司法定量模式的应然目标下的实然策略。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的犯罪定量模式——立法定量模式,并将中外犯罪定量模式通过立法例、对轻微行为的处理方式及违法类型划分模式三个角度进行比较,从立法和实践上全方位了解两种犯罪定量模式在具体适用中的差别。第二部分,具体从理论层面对立法定量模式和司法定量模式进行评价与选择。笔者通过对学界提出的修补现有立法定量模式与重构司法定量模式两种观点及其论证理由的阐述,认为对两种犯罪定量模式的理性选择应当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进行。两种模式均存在优势与缺陷,笔者将比较点集中于明确性问题、刑事法网构建问题、依托制度问题、自由裁量权问题、司法资源使用问题与刑法谦抑性问题六个方面,并通过利弊分析和补救可能性的考量,以民主、自由、人权的法治精神为基点最终认为司法定量模式更符合现代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应成为我国犯罪定量模式选择的应然目标。第三部分,对司法定量模式引入我国所必然遭遇的制约与困境予以剖析。虽然司法定量模式是犯罪定量模式选择的应然目标,但从实然层面上来讲,司法定量模式作为一种外来法律制度,必然会遭到我国现有刑法制度环境的抵制。司法定量模式的引入从理论上、司法实践上都会与我国现有条件存在不兼容之处,甚至会涉及到法律制度改革以及政治权力的重新分配。如此困境实际上对于每个移植而来的外来制度来说并不陌生,只要是移植都会伴随着同样的问题——外来制度与本土资源的冲突,这也是引入司法定量模式的困境之根源所在。由于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法制现代化的要求、法律全球化的需要以及我国社会自发式发展的局限性,法律制度的移植对于我国来说具有其必然性。但在制度移植的可行性问题上却可能遭遇到中西法律制度及文化的差异性与冲突性所引发的我国社会环境对于外来制度的排斥,同时,这种排斥亦无法在短时间内完美解决。所以,我国的本土资源环境在我们选择司法定量模式时设置了障碍与限制。第四部分,以刑法制度移植的本土化策略突破司法定量模式引入之困境。由于日本与我国在传统社会基础及对法律制度移植的需求上具有相似性,因此笔者试图通过解析日本刑法制度移植成功的案例,借鉴其移植策略,以突破我国司法定量模式引入中的困境。通过对中日近代刑法制度移植命运的对比,可以探出日本的成功之关键在于其本土化的移植策略,即将移植而来的制度经过加工改造使之本土化,通过本国社会的自身调整,在完善和满足法律移植本土化的条件和环境的同时,也逐渐使移植过来的法律融入本土化法律体系,在这样一个相辅相成、彼此相长的过程中,最终实现本土法律制度提升的目标。笔者对于司法定量模式引入的本土化策略提出了几点粗浅看法:首先,应当合理重视我国本土性资源。不应绝对地倚重或是忽视本土性资源,应在合理的范围内重视本土性资源对移植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接纳性所产生的影响,使得我们在引入司法定量模式时更冷静地调整法律制度,同时也要注意保留与本国基础相适应的原有法律规范与惯例,使司法定量模式的理论和制度与我国社会完美契合。其次,应理性对待司法定量模式。司法定量模式作为一个应然目标的发展方向,需要整个本土环境的发展与调整,全盘否定司法定量模式与尽快全盘移植司法定量模式的观点都不是理性对待司法定量模式的态度。第三,应当注重构建可衔接的刑法环境。解决司法定量模式引入与我国本土资源的冲突问题,既要调整司法定量模式的内在因素,也要改善我国本身的社会条件并提高我国法律体系的同化能力,以适应司法定量模式的内部条件,因此需要我国在刑事立法、实践和刑事司法制度上都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最后,应当适当加快社会环境的接纳速度。应在法律观念和意识上建立现代化的法制意识,改变法律工具化的传统观念,使法治观念得到真正的普及,在立法者立法、公民守法与司法人员司法的过程中,实现司法定量模式的顺利引入与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