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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作证权是西方证据法上的传统规则,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亲属拒证权,以牺牲潜在的证据来维护社会认为更为重要的价值——家庭关系。这样一种利益权衡的产物,它的历史依托是什么,它的正当性依据是什么,它对于我国的法治建构具有何种价值……如此问题,乃是本文的研究范畴。在我国(台湾、香港与澳门除外),与现代意义的亲属拒证权具有相似性的古代亲亲相为隐制度,建国后却因为种种原因而遭到摈弃,根据现行法,凡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均有作证之义务,但实践中证人作证的比例却一直在5%左右或者更低。如此巨大的反差,所凸现的问题是:一味地强调证人的作证义务的规定可能存在设计上的缺陷。 立法的粗疏与陋鄙使之在现实中被规避,并最终导致证人制度的失灵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失衡。事实证明,僵硬教条的立法如果忽视了人最基本的关于亲情与爱的价值观,只能是一堆废纸。而当我们将亲属拒证权纳入视野时,我们将会发现:个人价值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解了,尽管它可能导致丧失许多关键性的证据,但是正如英国大法官莱特·布鲁斯所言:“真理,与一切美好的事物一样,可能被人欠考虑地热爱,过分强烈地追求——从而付出的代价可能太大。”我们所需要的,并非不计任何代价地去寻求真相,而是在寻求真相与维护其他社会利益中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因此,笔者选择亲属拒证权作为研究对象,以求对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改革有所裨益。 本文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将阐述现代亲属拒证权的来源,追溯其由证人资格的丧失规则(disqualification)演变为一项证人享有的特殊权利(privilege)的历史沿革;然后介绍目前西方学界关于亲属拒证权的几个基本理论:鼓励交流理论、隐私权理论、女权主义理论与证据禁止理论,并论述它们所共同体现的价值功能:利益权衡的要求、人权保障理念、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基本秩序。 第二部分,在比较两大法系亲属拒证权的基础上,阐述其具体内涵,并对近年来部分国家基于政策考虑而对亲属拒证权所进行的修改给予了高度关注,因为这体现了目前的一种发展趋势:即两大法系的融合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