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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继续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如何和谐税收征纳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将成为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维护社会正义与秩序,维护法律尊严,促进民主与法治建设,也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 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实现从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化,需要维护不同经济主体的平等关系,需要转变以往强调国家权力与利益,忽视其他经济主体利益的观念。从前强调税务机关的管理主体地位,强调税务行政执法权,将纳税人仅仅定位在纳税义务被动的承担者上来管理与支配,忽视纳税人权利的观念与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保证税收作为国家财政主要来源的充足与树立公共意识、协调好各种经济主体的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等重要。而从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看,与作为国家权力化身的税务行政机关相比,纳税人处于相对弱势的被动地位,纳税人权利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侵扰。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税收法制环境的不断改善,纳税人的权利越来越受到尊重,纳税人的主体意识也越来越强,利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意识不断强化。同时,随着改革与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生产、生活方式日新月异,社会的价值观、利益观和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使得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税收争议被大量提起。税收争议不仅表现为数量的增加,而且表现为争议相对人主体的多元化、争议范围的扩大化和争议形式的多样化。 税收争议集中体现了纳税人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冲突。按照“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必须建立有效解决税收争议的救济制度,对纳税人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冲突加以控制和协调,以恢复和保持良好的税收秩序与和谐的社会秩序。 因此系统地研究税收争议的内容、特点,研究税收争议救济制度的设立和运行情况,分析税收争议产生的原因,分析税收争议的救济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避免税收争议产生,完善税收争议的救济制度,制度化、规范化、高效率地解决税收争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以前人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工作实践,明确了税收争议及其救济制度的内涵、内容和特点;总结了我国税收争议的救济制度的运行情况、架构特征、法律依据的建设状况与发挥的作用。分析了造成税收争议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税务行政执法、税法宣传、经济环境变化、地区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分析了税收争议的救济制度运行中在受案范围、程序规定、机构设置、人员素质、中介组织、救济方式间协调、救济成本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总结了有代表性的美、德、俄三个国家设立、实行税收争议救济制度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税收争议产生的原因,提出规范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制定,规范税务行政执法,从而从根本上减少税收争议的发生。对于完善我国税收争议的救济制度,则根据税收争议的救济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合法性与合理性兼顾、公平与效率兼顾、自由选择救济途径、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提出了扩大完善救济案件的受案范围、完善救济的程序规定和具体操作办法、增强救济机构的独立性、提高救济机构人员的素质、培养利用中介组织解决税收争议、加强不同救济方式间协调的具体建议,并对完善我国税收争议救济制度,降低解决税收争议的成本,在进行实践与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税务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