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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与司法实践中,将来给付请求区别于现在给付请求,因其突破了债法的一般性原则,成为一个特殊的存在。关于将来给付请求,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均对其予以认同并在立法中规定了具体的裁判规则。反观我国,虽然在学理上对其有一定的探讨,但是立法上的缺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将来给付请求难以裁判甚至不敢裁判的状态,导致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主张并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于此,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的将来给付请求的裁判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将来给付请求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将来给付请求的裁判规则加以探索。全文三万八千余字,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例的基本情况。本文所选的案例为相同当事人共进行了三次诉讼活动的系列案例,当事人提出了将来给付请求,法院在第一次诉讼中做出了支持将来给付请求的判决,随后又在二、三次诉讼中驳回了当事人的将来给付请求。通过分析该系列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法院判决,归纳出本文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将来给付请求”,并引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如何对当事人的将来给付请求进行裁判”的问题。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以将来给付请求为出发点,分析探讨将来给付请求与将来给付诉讼的关系,结合其他大陆法国家对将来给付诉讼的立法与限制,得出只有具备诉的利益的将来给付请求才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结论。同时根据将来给付请求之成立条件的不同可以将将来给付之诉划分为附期限的将来给付之诉、附成就条件的将来给付之诉与未来侵权的将来给付之诉三种类型,每种类型的将来给付诉讼均有其特点与司法困境。第三部分为本文案件的分析与结论。以第二部分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对本文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从“适格性”与“必要性”两个角度来对于本案之将来给付请求进行评估,对“适合性”与“正当性”予以全面把握,得出本案之将来给付请求具备诉的利益,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之将来给付请求作出给付判决的结论。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对于将来给付请求,法院不能够一概而之的对其持否定态度,而是应当对当事人的将来给付请求进行具体的分类与细化,作出更为适当的判决。对于类似于本文案件的将来给付请求,采用“三步走”的方法对其予以判断再作出适当裁判。除此之外,在立法上应当完善我国将来给付诉讼制度,并对将来给付诉讼的保全规则与诉讼费用之负担规则作出与其相适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