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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停止形态,在犯罪论中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学界对于犯罪中止的研究已经日渐深入,但是对犯罪中止刑罚减免的依据,却较少涉及,而且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犯罪中止往往会与其它犯罪停止形态相竞合,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困惑;此外,对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刑法理论和实践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化我国犯罪中止的基础理论,为司法实践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和相关标准。基于此,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犯罪中止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犯罪中止的立法理由,其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要对犯罪中止减免刑罚,其依据何在?”。这是犯罪中止理论体系的基础性问题,也是核心问题。笔者通过对当前德、日刑法上存在的刑事政策说、法律说及并合说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认为,我国对犯罪中止者刑罚的减免应该从刑事政策和行为人之责任求得依据。第二部分:犯罪中止与其它犯罪停止形态的竞合及处理。犯罪中止与其它犯罪停止形态的竞合,是犯罪停止形态的重叠,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复杂性,争议较大。笔者通过分别论述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形态的竞合,同时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认为在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竞合的场合,应以犯罪中止论处为宜。而在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竞合的场合,则应当分别情况具体分析,并考虑其中是否有成立紧急避险的可能性。第三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问题研究。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之认定,特别是部分共犯人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场合犯罪中止的认定,理论争议较大,学说不一。而司法实践则更倾向于“整体中止论”。笔者通过对共犯中止理论的比较评析,认为原因力标准说更为全面,但是仍然有待完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要成立犯罪中止应以行为人切断其先前行为与后续行为、结果的因果关系为标准,且对各类共犯的犯罪中止提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对共犯关系的脱离问题进行了简单论述,认为在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犯罪,并为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的实现做出了真挚努力,但其他共犯人仍然将犯罪实施至既遂的情况下,应以中止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