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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人类社会政治制度文明最伟大的创造之一。选举已成为现代民主、文明国家的基础。观察一国选举的制度内容,从候选人开始,而确定候选人是选举过程中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整个选举结果是否公正。中国现行选举制度是在1953年及文化大革命之后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先后经历了1982、1986、1995、2004和2010年五次修改,选举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发展。其中关于候选人确定问题的规定也有所改进,但仍然不够到位。在实践中,直选的区县人大换届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中均出现了制度革新的趋势,产生了一些新的做法。这些做法涉及到选举过程的方方面面,伸张了选民和代表候选人的权益。只可惜这些为制度革新提供范例的做法未能全面制度化。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正案,其中涉及到候选人在选民或是代表的要求下应见面回答问题的规定,不可否认是一大进步,但选举法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从初步确定候选人到如何确定正式候选人这个程序就存在很多问题。这是选举过程的重点环节,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软肋。 本文立足于我国选举的现状,对候选人确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反思,并提出若干建议,希望为我国选举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对候选人制度的宪政价值做了简要的概述。其中先从选举与宪政的内在关系入手,分析了候选人制度在选举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导出候选人制度的宪政价值。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侯选人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从而更好的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为之后的完善环节做铺垫。 第三部分,分析了英美国家的候选人制度特点,为完善我国的候选人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候选人制度的分析,提出我国候选人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进行了必要的原因分析。 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