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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被认为是一种知识产权,对此法学理论界无多大争议。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实用性和秘密性的特征。与其它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相比,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形式具有保护期限长、范围广、隐密性强等优点,但是也有不能对抗第三人、持有费用高等缺陷。 商业秘密竞争法保护的核心是以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为表现形式的、权利人所享有的商业利益。对商业秘密权利的保护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裁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达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目的。但是,商业秘密权利的保护和行使还需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商业秘密权利的行使超过合理限度的,则构成了对商业秘密权利的滥用。 国外的商业秘密竞争法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时期。早期主要采取合同关系、信任关系这样单一的债权保护方式,以后又增加了不当得利、侵占行为的侵权法保护方式,再到同时使用私法和公法的保护方式、直至签订国际条约,发展成为多元的商业秘密竞争法保护体系。 在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从无到有,商业秘密涵盖的范围从单一的技术秘密扩展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从民事责任到行政责任直至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渊源从行政规章、部门法到基本法以及从国内法到国际法,经历了一个渐进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迄今为止,已经基本上建立起一个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以民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以及程序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外围,比较完整的多层次的商业秘密竞争法保护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