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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信托是指公司及其股东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将股东所持有股权中的表决权在特定期限内不可撤销地信托在他人名下,股东仅保留受益权等相关权利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对表决权的安排实现对公司经营控制权的重新配置。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内在功能相当丰富,包括化解公司财务危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防御恶意并购等等,同时,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具有极大的弹性,它能够有效契合当事人不同的价值取向和风险偏好,形成特定目的信托。本文所研究的重点即为当事人为实现融资目的而设立的股东表决权信托,通过对比分析传统融资方式与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在公司融资过程中的优劣之处,并结合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融资实践中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架提出若干建议。除导论和结束语外,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融资视角下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制度机理:公司股东将表决权从股权中予以分离,信托在投资方或其指定的人名下,进而使公司顺利获得融资。在通过股东表决权信托进行的融资活动中,投融资双方所付出的交易对价相对合理,不仅投资方的投资安全得到充分保障,融资方股东的股权安全也得到有效维护。第二部分——融资实践中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经典案例:本部分对国内外实践中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部分经典案例进行了分析,其中,布朗诉太平洋邮船公司案是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在判例法上确立的标志,而豪沃尔德·休斯融资案则是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融资功能的集中体现,青岛啤酒融资案是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我国融资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第三部分——融资实践中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制度优势:尽管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包括银行贷款、IPO、发行债券等在内的传统融资方式仍然是公司进行融资的主要路径,但相对而言,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具有门槛低、程序简便、效率高、成本低、安全性高等优势,能够有效满足投融资双方的制度需求。本部分通过对比分析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与传统融资方式之间的优劣之处,论证其能够成为传统融资方式的重要补充。第四部分——融资视角下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制度构架:基于前几部分的论述,已然证成了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在融资实践中的功能和价值,但对其具体的制度构架,学界还缺少系统的研究。本部分从宏观和微观的层面对其具体的制度构架进行分析,包括在信托目的、信托客体、信托登记、信托期限等问题上如何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力图为在融资实践中构建可操作性强的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建言献策。第五部分——融资实践中股东表决权信托潜在的制度风险及其防控机制: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自诞生之初就伴随着诸多制度风险,其运用于融资实践时必然要预先设计好风险防控机制。本部分从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去探讨融资实践中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潜在的制度风险,并提出通过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的有效约定等予以规避,从而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