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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通知本是“观念通知”,行为本身仅是向债务人告之债权让与之客观事实,但因为债权让与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其行为又缺乏外部表征,故许多国家的法律通过赋予通知行为以一定效力,以求达到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合理平衡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许多学者认为让与“通知制度”是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本文注重让与通知在现实中的应用:围绕让与通知的性质、效力及履行三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意在探究债权让与通知行为性质,通过对“准法律行为”说与“表征债权让与效果的事实行为”说两种学说进行分析比较,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将债权让与通知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看待较为能够适应实践要求。第二部分:法律之所以要赋予让与通知行为以一定的法律效力,目的是为了克服债权让与的非公示性。所以,赋予通知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能更好的实现此种目,是本部分写作重点。本文通过对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对让与通知法律效力的相关立法例的考察和比较,分析认为应当合理评估通知在债权让与中所起的作用:“通知制度”在保护债务人方面所起的作用远比保护受让人完善。比如,在债权多重让与问题上,“通知优先,权利优先”规则虽然比起“时间优先,权利优先”规则有一定进步,但自身仍有不完善之处。所以在此问题上,应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借鉴各国的解决此问题的合理经验。第三部分:由于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通知制度”规定的过于简单、含糊,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如何进行让与通知发生了许多争议,比如让与通知发出的主体、让与通知发出的方式、让与通知发出的时间、让与通知应具备的基本内容、让与通知发出后的撤销等等问题。本着理论指导实践的方针,本部分以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为基础,围绕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