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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众所周知,法律是于经济基础之上建立起的上层建筑,因此担保制度也随之发展迅速。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传统民法上以不动产为中心的担保物权体系已不能满足民事主体多方位的融资需求,动产担保物权则应势而起。为鼓励交易,达到物尽其用之目的,同时也由于民法本身所具有的私法自治属性,数个担保物权在同一动产上存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何妥善处理数个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存及顺位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法律权益的分配及民法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因此,研究动产担保物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及处理规则对于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大意义。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虽对原有《担保法》中的一些内容作了更改完善但难免不够全面,本文通过分类探讨的方式,结合立法论、解释论、价值论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加之实践案例分析,试图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寻找出解决动产担保物权顺位的合理规则,希望能对动产担保物权竞存时顺位确定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导言交代了选题的背景、意义、文章的主要结构、创新点、文献综述等,为正文的讨论奠定了基础。第一章论述了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概念及类型,一方面,通过概念解析和称谓对比,指明了本文的研究对象、阐明了将多个担保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现象称为“竞存”的原因,同时说明了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特征。另一方面,介绍了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种类,对后文的讨论明晰了方向。第二章从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成因及法律效果两个层面分析了同种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问题。动产抵押权之间的竞存根据是否进行登记有不同情形,顺位确定规则也有所不同;动产登记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动产抵押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在动产抵押权的竞存小节中,本文对动产抵押权的登记问题进行了相关论述;本节还重点论述了重复抵押的相关问题,指出重复抵押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质权竞存的类型可以分为原质权与原质权之间的竞存、原质权与转质权之间的竞存,在质权竞存的小节中,本文重点讨论了责任转质的相关问题,探讨了《物权法》第217条对于责任转质的态度。对于留置权之间是否可以竞存,学界中有不同的观点,笔者在留置权竞存的小节中,通过分析研究,认为间接占有也是占有的一种形式,可能产生留置权之间的竞存问题。在优先权竞存小节,本文选取了我国特别法中规定的航空器优先权和船舶优先权作为讨论对象,阐述了各优先权竞存的相关情况。第三章讨论了异种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切入点同样是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成因及法律效果两个层面。该章通过解析异种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不同情况,探讨各种竞存状态下,动产担保物权的效力高低问题,其中,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存为本章的重点考察对象,本文从理论学说方面及实践操作方面作了细致分析。结语部分则简要总结了文章的主要内容和写作思路,概括了本文的几处核心观点。通过本文的相关探讨,笔者期待在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问题的处理上有些许参考价值,以达到平衡交易各方的利益分配、促进交易、公平解决动产担保物权间的效力冲突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