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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财税法治”进程的推进,税收债务关系说逐渐被我国立法所接受,理论界从债权债务法角度对税法的研究也取得了很大进展。税收之债的成立作为一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为税法研究不容回避。财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繁琐庞杂且尤其富有宪法意义的法律部门,其许多制度具有专业性和精细化的特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为税收要件之一,即是税法体系构建中一个微观层面甚为重要的制度。而颇具理论意义的税收之债与频繁出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通知等税收法律文件中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具有怎么样的内在联系,关乎纳税人基本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能经受违宪审查和税法层面公平与正义特别是量能课税原则的审查,是本文写作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进而推动相关税收立法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则是论题研究的根本目的。本文研究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论证方法。在对大陆、台湾和日本相关立法实证分析基础上,基于行为税、交易税、财产税和所得税的分类,提出了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原则,并进行广泛的论证。运用民法特别是债权债务法的理念、原则和具体制度的方式方法解决税法上纳税义务的成立及相关问题是本文研究与写作的特点之一。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税收之债的成立、纳税期限、申报期限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简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论题的法律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大陆、台湾和日本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以规定的规范性分析为起点,从法学独特的视角提出了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必须或在很大程度上应该考虑的几个问题。第三部分深入论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一方面从税收债法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具体法律规范,具体分为行为税、交易税、财产税和所得税分别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进行了剖析和解读。另一方面着眼于行政法的视角,区别征税方式、并特别关注到税收附带债务和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的研究。第五部分在介绍企业准则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比较了会计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联系与区别,肯定了税收立法对会计确认的有益借鉴,同时,指出了税收立法应该坚持的原则,及税法对会计记账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