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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具有密切而复杂的关系。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保护遗传资源以及分享利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首先,本文利用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了在产权制度缺失的情况下,遗传资源的开放获取会导致公地悲剧的可能,对其保存、开发利用以及后续利益分享均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提出了遗传资源产权的界定和行使,是后续各种利益分享的基础。遗传资源最重要的价值体现在其包含的遗传和生物化学信息,而产权的保护并不能直接延伸到这些知识产品。因此,本文重点研究了直接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遗传资源的可行性与操作上的困难,提出某些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直接用于保护遗传资源,并指出了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其次,研究了利用生物勘测协议来实现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由于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和开发使用的多样化,借助协议是降低遗传资源交易费用很好的措施。利用纳什讨价还价模型,分析了利用生物勘测协议分析利益的可能与应当注意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案例的分析,指出长期的知识产权利益比短期现金收益更加重要,设计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知识产权分享协议指导性原则。再次,研究了农业领域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利益多边分享模式。传统农业领域的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是无知识产权的利益分享。随着知识产权在农业领域里的不断扩张,农业生物技术与农业遗传资源的流通和使用受到限制,这有可能导致粮食危机。因此需要研究知识产权利益分享多边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通过分析专利池模型,提出在已有专利基础之上,通过建立专利池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最后,还重点研究了专利申请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建立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可以约束监督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减少生物剽窃的发生。在判断是否引发披露义务时,需要考虑遗传资源和申请专利的发明之间存在的各种联系。披露义务应当作为判定专利有效性的强制要求,违反了该义务就会受到严厉的制裁,以此促使申请人更好地履行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