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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是刑法的一个分支学科,也是刑法学的关注对象。我国目前环境刑事立法不断完善,但仍有许多缺憾之处。本文着眼于环境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重点分析了环境刑法完善的方向及其制度的具体设计。 本文共分四部分,以中西方环境刑事立法比较为逻辑起点,依从演绎的逻辑思路,运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剖析我国环境刑事立法陷入“绿化”困境的原因,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构想。 第一部分,通过中西方环境刑事立法发展历程及立法现状的比较,归纳出中西方环境刑事立法发展的共性:环境干预刑事化,即对环境保护不断地加强刑事立法手段的运用;刑事法律生态化,逐渐将生态原理引入刑事立法领域;环境刑罚制度体系化,刑罚手段多样化;环境刑法的基础理论更加理性化、科学化。 第二部分,从环境刑事立法的立法理念、立法模式及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刑罚体系角度进行结构主义分析,解读我国环境刑事立法陷入“绿化”困境的现状。人本主义的固守及生态中心主义绿化的不彻底导致环境刑事立法理念的“欲说还休”;立法模式上的简单嫁接无法与环境刑法的调整范围充分对接;环境犯罪的构成已超越传统犯罪构成的边界,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亟待新的规则体系规范;刑罚方式的多样化、科学化是环境刑罚实践的必然要求。 第三部分,从环境刑法发展的内部规律到外部适用,辨证地剖析我国环境刑法在绿化进程中遇到的问题,从传统理念到现代价值观的转化,从国家公权力与环境公权力的和谐,从环境破坏的客观事实到环境保护主观意识的逐渐提高,剖析环境刑法的外部调整与内部整合中遇到的实践与理论问题。 第四部分,完善环境刑事立法,为环境刑事立法模式提供更多的选择,确立符合环境刑事立法发展要求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有选择性的适用严格责任,增加危险犯的规定,刑罚配置更加合理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