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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事件后,美国宣布其进入“针对基地组织的反恐战争”。此场“战争”伊始,美国就设立了一项将所抓捕的恐怖主义嫌疑人移交到第三国进行关押或审讯的程序。由于此种移交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借用”第三国更为严酷、甚至涉及酷刑的审讯手段获得情报,因此美国这一实践违反了禁止酷刑领域存在的“不推回原则”,这一被称为“超常规移交”的实践也遭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然而,美国从法律技术层面为超常规移交的合法性提出了三点辩护,分别是:第一,不推回原则不具有境外适用效力,因此不适用于超常规移交;第二,不推回原则的实质规定本身并不禁止超常规移交;第三,通过寻求第三国政府的“外交保证”,美国已经履行了不推回原则下的程序性义务。本文在国际人权条约对不推回原则的规定下仔细对以上三点辩护进行了剖析,并逐一否定了它们的合法及合理性。本文同时认为,面对新出现的国际实践,人权条约应从其宗旨目的出发,弥补条约存在的漏洞,并尽快对新问题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