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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立法经过三十多年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立法体制的核心环节之一,对补充中央立法不足,发挥地方治理作用,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立法活动和地方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中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的界分问题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我国的地方立法权经历了由地方各自立法,到中央统一立法,再到地方拥有一定立法权的过程。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通过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对我国立法权配置作出了新的调整,“设区的市”开始成为我国地方立法中的新的主体。将地方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以此来解决地方治理的需求,使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级政府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起到保障地方法律体系完整、解决城市问题的积极作用,这不仅顺应了中国法治化建设的要求,也是城市进步密不可分的立法保障。随着设区的市立法文本数目大幅增长,一些立法上的问题逐步出现。虽然《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作出了界定,但由于地方立法机关在制定事项上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重叠,且二者遵循的规定过于原则,加之我国立法体制自身的客观原因,在地方治理体系运行失衡的状况下,使得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在权限上仍存在界限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重复立法、错位立法等现象时有发生,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不清的问题使地方立法权的进一步发展举步维艰。良法才是法治的根本,作为良法,其必须具备合法性,其本身应该是符合上位法和法理的。但是,当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各自的权限无法界分清晰,产生混淆时,如何能保障属于“良法”呢?在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中,若要立“良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明确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明晰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权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宪法》及《立法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下设置相应的措施。本文首先通过第一章中对较大的市、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权限进行理论梳理,包括地方立法权的涵义、界分二者的意义,通过《立法法》修订后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的具体表述进行概括由此引入问题,为下文对二者权限界分的具体探讨奠定基础。第二章对二者立法权限界分存在面对的操作困境及不利影响进行探讨,通过对《立法法》的法律文本进行分析,在第三章中总结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界分不清的原因,并结合地方立法实践,以特殊说明一般,以一般反映特殊,就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界分问题展开进一步的讨论。第四章中,通过法律文本的规定及学者们对二者权限界分的探讨,笔者结合第三章二者权限界分不清的原因,给出界分二者权限的建议,主要通过对《立法法》中关于二者立法权限的法条进一步分析后给出合理建议以及在理论界分二者立法权限建议的基础上,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工作提出在立法实践中如何保障界分二者立法权限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