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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全国首例因代孕技术而引发的争夺子女监护权的案件,该案因一审与二审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引发了较为广泛的讨论。此案件也是文章成稿之时我国唯一一个与命题相关的案例,故其为文章的重要参考对象。由于我国监护制度是与亲权所相融合的,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属于广义上的监护,就未成年人的监护而言,监督、保护对象包括了在亲权保护下的以及未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子女关系是最为优先成立监护关系的基础,这也是讨论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争议焦点之一。繁衍并且保护、监督后代是人类的最为基本的追求与本能,同时能为人们带来亲情的温暖。当渴望拥有自己家庭的梦想被自身病症所禁锢时,现代科技的发展成果为这些无法自然生育的人带来了新的希望。人工受精、代孕等技术的克服了多种因不孕或不育出现的困难,尤其是成功率比较大的代孕技术,还解决了女性无法怀胎的问题。然而就算在技术上能够将新生命带到这个世界上,有关这个新生儿的家庭伦理关系并没有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在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情形下,部门规章竟然成为了规制代孕的主角。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武警后勤部等12部门,还在2015年4月至12月底依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打击代孕的系列批示精神”对代孕展开了专项打击的行动。“全国首例代孕龙凤胎监护案”中一审法院还以代孕违法作为了否定亲子关系存在的理由。这不仅仅会对难以生育家庭造成伤害,更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利益。回避与压制这些必将出现而且愈演愈烈的问题,并不会让问题自动消灭。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针对这个会对公民人身财产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基本民事制度,应当由法律作出正面的积极引导,为代孕这个能实现人类本能欲望的技术做好规范,以代孕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使其有序合理的进行。在确定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的过程中,需要对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作出认定,使得讨论代孕契约的合法性与其对代孕子女法律地位所产生的效力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就此将重点展开论述。在《民法通则》中还有其他可以确立代孕子女监护人的途径,此外,在《民法总则》生效以后,新法还提供了更多解决该问题的思路。监护的分类有多种,比如指定监护、法定监护、委托监护等。法定监护确定监护人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是监护能力,《民法总则》生效后,协议监护的协议主体不再是同一法定顺序中的多个有监护资格的人,而是扩大到任何有监护资格的人。这些都是认定代孕子女监护人的法律依据。文章就围绕代孕契约对确定代孕子女监护人所产生的影响作出讨论。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为分析代孕契约与确定代孕子女监护人的关联现状、代孕契约的合法性及对监护人认定的效力、寻找代孕契约无效时对代孕子女监护人进行认定的途径。